在香港,有兩種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分別是大律師和律師。那大律師有個「大」字在頭,真的比律師「大」嗎?大公文匯全媒體中心今次邀請到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為各位詳細講解「大律師」和「律師」之間的差別。

陳澤銘表示,「律師」的英文是「Solicitor」,而「大律師」的英文是「Barrister」,在英文裏沒有高低之分,律師和大律師都是法律工作者,只不過是不同的專業。他以醫生為例,指律師和大律師的關係就像一個普通科醫生和一個專科醫生的分別,大家都是醫生,只在工作性質上有差異。

陳澤銘解釋,律師是事務律師的簡稱,業務範圍其實比大律師要廣,包括房地產買賣、公司上市、合併等商業事務、遺產承辦、證婚、婚姻登記等服務。他說,這些工作都是律師要做的範疇,而大律師不可以去做的。

陳澤銘感嘆,在華語地區,很多人看到大律師的「大」字後就誤會了大律師和律師之間的關係,強調兩者沒有高低之分。他說,這其實是翻譯上的問題,並由24年前的1997年開始,當時香港將只有英文版的《法律執業者條例》雙語化,中文版將「Barrister」譯成「大律師」,將「Solicitor」譯為「律師」,就變成了現在大律師和律師的稱呼了。

責任編輯: 梁存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