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眼 | 上海银保监局连开11张罚单 中行、浦发等5家银行合计被罚840万

凤凰网财经讯 10月18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官网连开11张处罚公告。中国银行,宁波通商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五家银行均领到罚单,合计被罚840万元。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因五项信贷违规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40万元。

具体案由:

1.2017年至2020年,该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2017年至2020年,该分行发放部分首付款比例不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贷款。

3.2017年至2020年,该分行部分个人贷款资金违规用于购房或违规流入资本市场。

4.2019年1月至9月,该分行某应付账款融资业务存在以贷收费的违规行为。

5.2020年6月,该分行某信用证议付融资款违规流入资本市场。

程瑶对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个人贷款业务内部控制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主要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宁波通商银行资金营运中心因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三项原因,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50万元。

具体案由:

1.2017年7月至2019年6月,该中心部分同业投资投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2020年2月,该中心某理财业务信息披露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3.2020年3月,该中心未对交易员超授权交易采取控制措施。

许勤对宁波通商银行部分同业投资投后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负有直接管理责任,被予以警告处罚。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上海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信息安全和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银保监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因2019年8月某并购贷款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姜晓华与柳元首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银保监会决定对姜晓华予以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柳元首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静安区曹家渡支行于2017年1月至2020年12月,员工行为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银保监会责令该行改正,并处罚款50万元。

丁承豪对上述违规行为负直接责任,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

中国银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四条做出上述全部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