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案丨养女与侄女争遗产:各持一份遗嘱,谁的有效?

21投教基地朱英子 2021-09-24 11:03

我国现行《民法典》继承篇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表示。

中国正在步入老龄化社会,人民财产传承问题日渐凸显,众多遗嘱继承案件中,遗嘱人在生前对遗嘱的订立是否规范、有效,以及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成主要纠纷点。

2021年9月1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一份遗赠纠纷案判决书便很有借鉴意义。这个案例在提醒着世人,想要让财富得到更好的传承,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遗赠的流程是完整的。

陪伴27年的养女与有血脉关系的侄女争遗产

20世纪末,早年经历过离异且膝下无子的安洁芳(化名)决定收养一个女儿。

1993年5月22日,47岁的安洁芳通过北京市公证处办理收养关系,正式收养了时年11岁的安娴琦(化名),两人从此共同生活在北京市东城区、安洁芳名下的一间房屋里。

随着年龄增长,晚年的安洁芳身体健康状况恶化,经常需要去医院就诊和住院。

也就是在这期间,安洁芳订立了一份遗嘱。

2019年3月21日,安洁芳自书了两张遗嘱,第一张内容为:“我今年73岁,对于未来的安排如下:今后我的生活等一切事宜都由我四侄女安佩佩(化名)和她的儿子郑子民(化名)负责,我身后的财产都立给她们。安洁芳”。

第二张内容为:“在我安洁芳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房一间,遗赠给安佩佩和郑子民(安佩佩之子) 安洁芳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星期四”。

上述这份遗嘱,被交到了安钰(化名)的手上保管,安钰和安佩佩是亲姐妹关系,她也是安洁芳的侄女。

然而,在安洁芳弥留之际,也就是2020年4、5月份,其又给安娴琦留下了两段录像遗嘱,表示她去世后名下房屋由安娴琦继承。

2020年5月21日, 安洁芳去世。

据后来安钰在庭上的证言,2019年3月21日上午,她去看望安洁芳,当时只有她们姑侄二人在场,安洁芳书写遗嘱并要求安钰保管,待安洁芳百年之后再拿出。

安钰称,安洁芳去世后,其一直未提及此事,2020年7月底,自己想将此事告知安娴琦,并且要求安娴琦将房屋腾出,但是看到安娴琦确实身体不适就没再提遗嘱一事。

据安钰证言,2020年10月,安钰联络安娴琦,但是安娴琦不接电话;过了一个月后,安钰才将自书遗嘱一事告知安佩佩。

由此,安佩佩和郑子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要求安娴琦将房屋腾出。

确定法定期限成判案关键

在庭审中,安娴琦认可了自书遗嘱的真实性,但她认为,安佩佩和郑子民很早就知道了这份遗嘱的存在,但未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十日内明确表示愿意接受遗赠,故丧失了接受遗赠的权利。

为此,安娴琦出示了数份录音,想表示安佩佩在安洁芳订立上述遗嘱期间与安洁芳联络密切,以此试图证明当时安佩佩已经了解遗嘱内容。

“结合安佩佩和郑子民在该遗嘱设立后的第二天就陪被继承人去了一趟医院的表现,我更有理由相信安佩佩和郑子民在遗嘱设立的第一时间就得到了遗嘱。”安娴琦主张称。

因为《民法典》中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但是,安佩佩和郑子民却表示,其二人于2020年11月方才知道自书遗嘱情况。并申请证人安钰到庭作证,证明2020年11月,安佩佩和郑子民被其告知自书遗嘱的存在。

对于安钰的证言,安佩佩和郑子民表示认可,安娴琦则表示不认可,认为2019年3月21日安钰不可能取得遗嘱。

“证人安钰与安佩佩不仅是一母同胞的姐妹,与涉案房产还具有利害关系,且均与我之间有很深的矛盾,为了达到自己和亲姐妹的私利,安钰有足够的理由杜撰和虚构事实。”安娴琦在上诉材料中申诉道。

对此,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安洁芳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名下上述房屋赠与安佩佩和郑子民。对此遗嘱中的遗赠内容,安佩佩、郑子民、安娴琦均认可其真实性,故安洁芳名下涉案房屋应按照遗赠进行办理。

同时,法院指出,证人安钰的证言证明安佩佩和郑子民于2020年11月方才得知遗嘱内容,随后二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可以认定安佩佩、郑子民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虽然安娴琦出示多份录音证据用以证明安佩佩在遗嘱订立前后与安洁芳联络频繁,但录音的内容均无法充分证明安佩佩早已知悉自书遗嘱的内容。”法院认为。

而对于安娴琦出示的2020年4月14日和5月3日录像。法院认为,该录音录像内容没有相关见证人的见证,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求。

录音录像遗嘱的有效性

据安娴琦称,安洁芳晚年住院时,其不仅经常看望安洁芳,还为安洁芳请了保姆照顾平日生活。

“我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一直对被继承人的晚年生活照顾有加,尽到了一个子女应该履行的赡养义务。”安娴琦在上诉材料中如此强调,同时表示,在自书遗嘱订立日期之后,安佩佩和郑子民并没有负责安洁芳的全部生活事宜。

为证明其主张,安娴琦出示了支付安洁芳护工护理费、丧葬费等证据,并出示录音证据证明安洁芳去世前后安佩佩没有在场。

对此,安佩佩和郑子民承认,安洁芳死亡前后其确实有事不在北京,自2019年5月1日后与安某的联络没有之前频繁,但时而还是会去予以照顾。

安娴琦多次主张称,在2020年4月和5月,安洁芳明确且反复作出了其去世后涉案房屋由其继承的意思表示。“这次明确的意思表示,是被继承人基于对安佩佩、郑子民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的失望和对自己合法财产有权处置,对自书遗嘱明确作出的撤回和变更。”

但即便如此,安娴琦依旧无法支撑其所持的录像遗嘱的有效性。

《民法典》中明确指出,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而安娴琦出示的录像缺失了见证人环节。

同时,一、二审法院认为,因自书遗赠并非法律所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安娴琦所称安佩佩和郑子民并未负责安洁芳生活全部事宜的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被继承人安洁芳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2号房屋(北侧西数第一间)由安佩佩和郑子民共同继承。

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和继承有效?

整体来看,上述案件重要的两个纠纷点便是“受遗赠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接受遗赠”和“遗嘱有效性”,这也是遗嘱纠纷案中常见的论证点。

针对第一点,中华遗嘱库官网曾发文称,究竟怎么样才能被法院认可受遗赠人作出了明确接受或拒绝的表示呢?对此法院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是口头表示、也可以是书面表示。

像在上述案件中,便是通过证人证明受遗赠人知道遗嘱存在的确切时间,以此确定法定有效期限,而在此期限内,受遗赠人向提起了诉讼要求继承,这便是做出了表示。

中华遗嘱库方面指出,我国现行《民法典》继承篇及相关法律规定,并未明确受遗赠人应以何种形式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以及向谁作出该表示。在法律无限制规定的前提下,受遗赠人能够举证证明,已向中立第三方机构,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即为完成对受遗赠权的处分。

而针对第二点,《民法典》中有各类遗嘱如何订立才能有效的详细规定,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 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

具体条款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以及,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同时,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作者:朱英子 编辑:曾芳)

朱英子

金融版记者

21世纪经济报道金融版记者,主要关注信托行业,常驻北京,欢迎爆料和交流。邮箱:zhuyz@21jingji.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