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部分无效?竟因忽略了这一点......
为了不让“身后事”变成“麻烦事”
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在生前立好遗嘱
但生前立了遗嘱,
就真的能够确保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吗?
还真不一定
今天就有一起因遗嘱继承产生矛盾
导致和和睦睦的一家人
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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咋回事?
都是个人处置共有财产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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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母亲、长子
被告:次子
因父亲邹老爷子病重,临终前就立下遗嘱,将其个人所有的两套房产确定由两儿子分别继承,并由邹老爷子三兄弟在场见证。在邹老爷子过世后,这份遗嘱引起了母亲陈某娣和长子邹某冬的质疑,为此,他们便与次子邹某兴沟通,希望重新分配。
哥哥:爸爸分给你的房子是爷爷生前留给爸爸和我共同继承的,有遗嘱为证,我们应该各占50%,而且爸爸分得的这一半房子是和妈妈的共同财产,算下来爸爸仅占有房子的1/4,他不能随意处置我和妈妈的部分。
弟弟:爸爸留下的遗嘱具有合法效力,你到哪也是要按照遗嘱分配财产的,我才不听你的。
双方各执一词,彻底闹翻,故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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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其祖父立下的遗嘱合法有效。另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涉案房产属于父亲、母亲、哥哥的共有财产,而父亲遗嘱中却处置了属于母亲和哥哥的财产份额,因此该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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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果
为及时制止矛盾纠纷,承办法官分别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使双方当事人在了解《民法典》及遗产继承相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认识到亲情的弥足珍贵,最终达成调解意见:双方确认邹老爷子所属两套房产有关权益归陈某娣、邹某冬所有,邹某兴承诺搬离该楼房,并由陈某娣、邹某冬分两期补偿邹某兴上述两套房产折价款及邹老爷子其他财产分割款共计13万元。至此,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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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邹老爷子把家庭中的共有财产进行处分
导致案涉遗嘱被认定为部分无效
那么,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如何有效立遗嘱?
法官提醒
提示1
立遗嘱形式要求要规范。原《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在此基础上,《民法典》新增加了2种合法有效的立遗嘱方式: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新增遗嘱方式为老年人及身体行动不便的群体提供了便利。
提示2
防止带歧义行文用语。财产处分的应使用“继承”等字样明确遗产归属。指定遗嘱执行人应注明“遗嘱执行人”字样。避免使用“全权处理”“委托处分”等模糊表述。
提示3
明确遗嘱人行为能力。遗嘱人在订立遗嘱时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通过拍摄视频、邀请见证人等方式辅助佐证。
提示4
谨防多份遗嘱的合法效力。《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只要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哪个遗嘱的时间距离现在最近、最新,那么这个遗嘱将作为最有效的遗嘱执行。
提示5
避免见证人选任瑕疵。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及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担任见证人。
提示6
慎用家庭共有财产。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如果把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无效。
提示7
保留两类人遗产份额。立遗嘱时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