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冷静期、彩礼退还、家暴等热点话题,民法典这样规定...

导语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开始施行,配套的司法解释也在逐渐的完善当中,就《婚姻家庭编》而言,相较于之前的《婚姻法》,《民法典》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删减,变化相对来说比较大,今天咱们12348微信公众号就《民法典》中大家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一一进行解读。

关于离婚冷静期

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就协议离婚而言,《民法典》中新增加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至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可见,这里涉及到2个30日,一个是30日的离婚冷静期,一个是离婚冷静期届满之后30天内办理离婚登记,未办理的视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可见《民法典》拉长了协议离婚的期限,对于要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避免冲动离婚是非常有帮助的。

关于彩礼的问题

一直以来高价彩礼的问题饱受男同胞的诟病,什么一套房一辆车30万彩礼的报道也时有发生,《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规: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其实彩礼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传统,给予一个合理的双方可接受的彩礼是可以的,但是单方索取天价彩礼则是不法的,结婚不是卖女儿,不能将彩礼当成赚钱的手段,因此来说彩礼的多少还需要双方协商来确定,女方不能狮子大开口,过度增加男方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婚姻规定了两种情形,一种是因胁迫结婚的,一种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而未告知对方的,这两种情况下受胁迫的一方或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之前的涉及诸如被冒充海归博士骗婚、被冒充硕士骗婚将不一定属于可撤销婚姻,动不动就喊着被骗婚要请求撤销婚姻的,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是否属于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关于一方债务承担问题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1)夫妻一方婚前负担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债权人起诉要求其配偶偿还时,法院支持,若不是用于夫妻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则法院不支持。(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属于夫妻债务的共同承担,属于一方债务的由个人承担。因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负债,另一方就必须承担,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形去考虑。

婚前父母帮买房

不属夫妻个人财产

买房艰难,很多小年轻都需要老一辈助助力才能在婚前准备新居。

但婚前父母出资买的帮买的房,婚后应该算谁的?

《民法典》对此发布相关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延续了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的原则处理。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

被认定为虐待

本次《民法典》对于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有更深入举措。

对于家庭暴力,不拿“以和为贵”等和稀泥方式忍受,家庭不成为暴力的保护罩,不做忍气吞声的受害者。

《民法典》明确: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家庭暴力指的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是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将面临三方面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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