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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报≠黑嘴 加强券商研报业务监管需要从三方面着手

皮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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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回应了网友“关于加强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管理的建议”、“能否降低交易过程中各项目的费用包括税和手续费”等问题。在回复网友“关于加强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管理的建议”的留言时,证监会表示,后续将持续加强证券公司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监管,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

网友之所以就券商研报问题向管理层提出建议,究其原因在于,券商研报问题一直都是市场上较为突出的一个问题,近年来,在管理层打击股市“黑嘴”的情况下,券商研报问题更加受到投资者的关注。因为在投资者看来,某些券商的研报跟市场上的“黑嘴”没有什么两样。比如,高位唱多个股,建议投资者买入,让投资者上当受骗成为接盘侠。正因为这样的券商研报多了,因此被市场强烈关注,于是这就有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管理的建议”的出台,投资者确实希望管理层能够加强对券商研报业务的监管。

投资者的建议得到了证监会的回应,这意味着券商研报涉及到的问题也受到了管理层的重视,管理层对券商研报业务的监管将会进一步加强。那么,该如何加强对券商研报业务的监管呢?个人以为可以从这样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要对券商研报业务予以规范,让券商清楚地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触碰。在回应网友“关于加强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管理的建议”时,证监会提到《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这是目前对券商研报业务的一种行为规范。比如,该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研究报告形成、发布、使用等监管规定,要求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证券公司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审慎原则,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署名的证券分析师应当“保证信息来源合法合规,研究方法专业审慎,分析结论具有合理依据”等。

但作为规范券商研报业务的重要文件,《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显然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毕竟该暂行规定是2010年10月份发布的,是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距离现在已经过去了10年多的时间。而在这10年多的时间里,股市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券商研报业务也面临着不少新的问题。因此,该暂行规定有必要与时俱进,根据变化了的市场形势来作出进一步的修改与完善。

当然,就具体内容来说,《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要修改与完善的内容或许有很多。但有这样几点是需要予以重视的。一是明确券商研报不能沦为“黑嘴”报告,不能引诱投资者到高位做接盘侠,应引导投资者规避投资风险。二是明确券商研报不能哗众取宠,不能搞“标题党”那一套来吸引市场眼球,而是要用实实在在的内容来打动投资者。三是券商研报要有针对性、实效性,不能泛泛而谈成为一种“忽悠研报”,比如对几十年之后的市场进行分析,分析几十年之后上市公司的营收、市值等,这明显是在忽悠投资者,因为几十年之后,有关分析师早就不存在了,绝大多数的投资者也不存在了,恐怕有的上市公司也早就不存在了。

其次,加强对券商研报业务的监管需要加大对券商研报违规行为的查处。在明确券商研报的行为规范之后,就要将行为规范落到实处。而要促使行为规范的落实,就需要对违规行为从严查处。比如,《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规定,对于违规行为,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但从实际情况看,对券商研报违规行为的查处,显然是目前市场的一个软肋,需要在下一步得以加强。

其三,就是赔偿投资者损失。从现行的规定来看,券商研报是不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之责的。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在于研报出现差错其实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出现差错就要承担赔偿的责任,那券商研报基本上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不过,也正因为券商研报不承担赔偿之责,这也导致了某些券商研报没有了责任感,甚至不排除被人为利用,以至忽悠投资者高位接盘,从而给投资者带来不小的投资损失。对于这种情形,除了依规予以查处之外,如果涉及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违法违规情形,则需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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