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下午2点,备受关注的“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第二次开庭。庭审历经2个多小时,未当庭宣判。
下午4时许,身穿白色短袖西装,一头利落短发的徐枣枣走出了法院,在门口等候的媒体和网友们迅速围上去,打听庭审结果。
2018年12月10日,时年30岁的徐枣枣向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提出冻卵需求。医院依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认为徐枣枣的情况不符合我国现行相关规范要求,拒绝其请求。徐枣枣遂以受到歧视、侵害人格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医院提供冻卵费用,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次开庭,距第一次开庭已相距近两年。此前,本案曾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受到广泛关注。
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今天下午,原告徐枣枣及其代理律师董晓莹、被告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生殖医学科主任和代理人到庭。
徐枣枣的代理律师董晓莹告诉红星新闻,本次庭审,双方最关注的是医院是否要满足原告不以“医疗”目的的冻卵需求,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徐枣枣说,这次庭审的感觉是“紧张、兴奋, 对被告律师的陈述有一些不认同”。
原告:不认同将“冻卵”与“高龄产妇”划等号
“被告当然都是认为不应该(满足冻卵需求)、不侵犯(一般人格权)的,我方通过提交的证据和《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典》的法律规定说明,应该给原告提供冻卵服务。”董晓莹称。
董晓莹表示,“上次开庭,因为涉及医疗伦理这方面,法官需要搜集更多的意见。这次原告申请了性别、法律两方面的专家辅助人出庭,一位是性别专家、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另一位是医学伦理专家,不方便透露名字。针对这两个方面,我们都发表了意见,所以法庭也会重点参考,这是这次开庭的重点。”
据董晓莹介绍,在法庭辩论中,“对方提出的观点如,冻卵没有考虑到医学伦理学中不伤害原则、高龄妊娠对孩子的影响等。我们从法律上、伦理上、以及性别平等的角度去反驳。我们着重于‘选择权’。我们的观点是,冻卵本身要分开看。我们现在寻求冻卵,和冻卵之后是否解冻,是两回事。我们先把自己有保存生育率的权利享受了,而以后是否要解冻、是否作为高龄产妇去生育,是不一定的,不是相关的。所以没有理由现在拒绝冻卵。”
徐枣枣则告诉记者,在庭上,对方律师直接将“冻卵”与“高龄产妇”划上了等号,她表示不能认同,“这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也许我今年冻卵,明年就想取出来用了,那时候我也没有达到高龄产妇的年龄限制,所以不能简单把这两个概念画等号。”
律师:没理由对单身女性区别对待
董晓莹认为,本案最大的难点是,医院须按照卫建委的规定,服从行政部门的管理。“但其实,医院是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去推动相关规范的进步,这是它的能动性的体现,但是医院没有做到这一点。”
目前,我国没有统一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法律。而在董晓莹看来,国家卫生部门2001年制定、2003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构成了对女性生育权的侵犯,“它违背了上位法的一些规定。比如《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保障妇女的生育权,从来没有对单身女性区别对待。”
同时,根据徐枣枣分享的专家证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退休教授刘明辉教授的观点,刘明辉认为,不允许单身女性“冻卵”,却允许单身男性“冻精”,涉嫌对女性的性别歧视,违反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的规定;还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
刘明辉还指出,单身女性冻卵后,其使用冻卵生育时不一定还是单身。即使仍然是单身,对抚育孩子也不一定不利。医疗机构为单身女性提供冻卵服务利大于弊。
至于“允许单身女性冻卵或滋生卵子买卖”的质疑,董晓莹告诉记者,“无论冻卵与否,这个市场都存在。这是国家需要立法去保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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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彭莉
编辑 张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