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月1日起
长兴城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想必大家都知道了
有些人可能会抱着侥幸心理
觉得燃放也不会怎样
小编温馨提醒你们
可不能这样想
长兴是真的动真格了
12月29日上午,长兴县贯彻实施《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行动启动仪式在和文化广场举行。启动仪式上,来自全县各乡镇(街道、园区)、公安干警、消防官兵、志愿者和企业通过现场签名表达了自己对“双禁”工作的支持,并在启动仪式后积极投身到“双禁”宣传中去,为长兴的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作出应有的贡献。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小编再次给大家明确下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城区禁止区域范围
东至:杭宁高速(从合溪新港至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
南至:杭宁高速长兴南出口——雉州大道——104国道——蒋家桥港——张王塘港——长湖申航道;
西至:长湖申航道——长兴港——新长铁路;
北至:合溪新港(新长铁路与合溪新港交叉口至杭宁高速与合溪新港交叉口)。
以上区域范围(详见下图)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燃放和非法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携带烟花爆竹。
▼点击可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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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禁止区域范围
除以上确定的城区范围以外,全县的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影剧院、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地下建筑,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地点及其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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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事项
对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依法记入社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园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小区要加强对本单位、辖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湖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本通告,确保人员、财产安全。如有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市民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举报电话:
1.违法运输、违法燃放:110
2.违法储存、违法销售:6256866
倒计时2天!
烟花爆竹,再见!
总算能安安稳稳睡个好觉了
支持禁燃禁售的点个
来源:文明长兴
编辑:小工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