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后女职工妊娠(婚后男职工妻子妊娠)3个月内,须及时到本院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办理初婚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申请表》。
2、男女职工须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并承诺遵纪守法,所填内容真实可靠。
3、填写完成的《生育服务证》申请表,须请职工所在科室的党支部书记、科主任(或护士长)及支部计划生育宣传员核实确认并签字。
4、职工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女方户口本,到本院计划生育办公室,由计生专管人员审核,复印资料备案,填写《生育服务证》中女方情况,签署意见并盖本院计划生育专用章。
5、职工持《生育服务证》及相关资料,到配偶单位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6、持夫妇双方身份证、双方《结婚证》、女方户口本及《生育服务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计生办,经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生育服务证》生效。
7、《生育服务证》须妥善保存,在领取《母婴保健手册》、办理子女《出生证明》、户口及《独生子女证》等手续时,均需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