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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贷P2P公司转型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之分析

(2020-02-03 23:46:30)
标签:

争议解决

德和衡

分类: 金融证券

网贷P2P公司作为舶来品的,曾经被视为普惠金融的样本。自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量资本进入P2P,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投资最为炙手可热的“风口”。但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从诞生之初,就相伴而生不少问题,诸如虚假披露、设立资金池、夸大宣传、隐性担保层出不穷,自借自还、暴力催收等刑事犯罪也不断上演,P2P网贷业务规范整治可不容缓。自2016年8月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至2019年,各地P2P网贷清退速度明显加快

2019年11月15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 〕83号)(以下简称83号文)要求,引导部分符合条件的网贷机构转型为小贷公司,主动处置和化解存量业务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出借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普惠金融规范有序发展。该文件出台从国家层面彻底P2P这一行业在注定要在2019年走向消亡。P2P未来的存续的道路只有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或网络小贷公司,而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或许成为绝大部分P2P平台的选择。因此,网贷公司如何转型问题成为当前监管机构和金融从业者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无疑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一、网贷P2P公司和网络小贷公司转型分析

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即网贷P2P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2017年《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政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6号》第二条规定,网络小贷公司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具有通过互联网平台上获取借款人,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的特定场景信息等评定信息风险,在线上完成贷款全业务流程等特点。

根据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网贷P2P公司和网络小额公司是两类完全不同的市场经济主体,前者属于中介性质的公司,后者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笔者认为性质不同的两类市场主体本不应该存在转型之考量。笔者曾参与一案例,某工业企业名下有一宗商业用地,想投资开发公寓项目向市场销售,顾问团队策划一开发方案名曰“附加资质开发”即将该工业企业向工商局申请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名称变更为某某房地产公司,经营范围调整为房地产开发和销售;同时在工商局完成变更后向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该方案执行中工商局申请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时就遇到问题,工商局要求首先取得房地产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函,而房地产主管部门答复是拒绝变更批复,理由就是如果进行地产项目开发,需将企业名下土地转让给有资质的地产企业或将土地交政府收储后重新出让给有资质的企业开发,由此看似合理的策划方案“流产”。

由此及彼,金融、房地产作为特殊监管行业均应如此。网络小贷公司作为互联网+小贷公司的创新主体,作为非金融监管机构特殊监管的金融行业,应严格按照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而不能从其他行业整改变更而来。83号文虽是国务院基于全面化解金融风险稳定的特殊考虑应运而生,但法律位阶仅为规范性文件,不可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网贷P2P公司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显然存在上位法依据不足的问题,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据83号文对网贷公司转型批复若给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造成损失,则行政许可合法性举证存在风险。从这个角度出发,在国务院制定正式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或更高效力的法律之前,金融监管机构更应重视转型条件的把握以及办理转型手续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二、网贷P2P公司转型网络小贷公司需具备条件

83号文对P2P平台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83号文中对转型的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同时对转型也未明确具体操作程序,笔者通过查询之前2016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关于印发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政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6号》、2018年《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规定,对网贷P2P公司转型网络小贷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梳理。对照政策,笔者认为具备何种条件的网贷P2P公司可转型为网络小贷公司,监管机构需分四个层面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一)转型前提条件审查

首先要重点核查网贷P2P公司转型申报的前提条件,前提条件也是公司拟申请转型的必要条件,如不符合则不存在转型的可能:

1、已退出的网贷机构不得申请转型为小贷公司。网贷机构实行备案制度,只有已经备案完成且仍在有效备案的网贷公司才能申请转型;

2、P2P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尤其关注是否受到过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

3、最近一年公司全量业务是否处于银行存管上线状态银行存管机构必须有存管资质,需要提交存管银行资质证明及银行存款协议。出于谨慎性考虑,还应对最近一年的业务资金情况进行抽查;

4、最近2年P2P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无严重违规处理和违法犯罪记录

5、对拟转型公司对科技性要求,此科技性要求主要考虑投资者对互联网的熟悉程度和技术研发投入情况,而非考核专利权数量等其他科技因素,也不必将股东是否为互联网企业作为必要因素审查;

 股东实力审查

国家部署和安排的本次网贷平台转型最终着眼点在于消灭化解存量风险,因此 拟转型的网贷公司的实力有严格要求,要求股东实力较强,原有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有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审查股东实力时可从股东的现有资产、融资能力、发展战略、社会影响等诸多方面考量,当然也并非越强越好,只要能做到和网贷P2P公司转型需化解的存量债务余额匹配即可。

审查股东实力一方面需要按照政策要求,由股东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并附有拟采取的具体措施。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大部分网贷平台股东实力难以达到转型所需实力要求,目前阶段国家出台政策鼓励和支持战略投资者进入网贷公司参与转型很有必要,这也为社会资本方以及专业服务方带来一定市场机遇。

(三)注册资金及实收资本审查

83号文要求,拟转型设立单一省级区域经营网络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且出资形式应为货币全国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且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5亿元,其余部分须在小贷公司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缴足。同时,首期实缴货币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贷机构借贷余额1/10的要求。

注册资本及实缴资本的要求来看,对网贷机构的资金实力要求相对较高。中互金信信息陆金服拟转型设立小贷,其首期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71.914亿元即使地方网贷P2P公司贵州国信通用电子运营商务公司运营的“信通贷”若转型为小贷公司,其注册资本目前1573万元,离省级区域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5000万元尚有约3500万元差距,这对“信通贷”的投资股东中青宝(创业板企业)、黑马资本(风险投资资本)而言也会带来很大的增资压力。

笔者认为在转型方案初审阶段,拟转型小贷公司仅需提供能确保增资所需资金的证明文件即可,方案论证反馈审阶段再由拟转型公司按程序履行注册资本变更和增资手续。一般认为确保增资的证明可以是股东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证明,或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不可撤销的独立保函均可起到证明作用。

风险准备金审核

拟转型的网贷P2P公司所提供的兜底措施仍不足以覆盖存量业务风险的,金融办等监管部门评估后,往往还会要求网贷机构提交金额不低于申请之日借贷余额3%的风险准备金,在网贷机构借款人无法还款的情况下,风险准备金将用于偿付网贷公司出借人。风险准备金在转型审查时不是必须审核的事项,但鉴于目前确保覆盖存量业务风险谨慎性考虑,预计各地监管机构大多会将该要求作为常规审核清单范围,这又会给平台转型带来较大资金压力,建议考虑是否可灵活变通由拟转型的网贷公司提供货币资金以外的担保措施(银行保函或房产等固定资产等形式)加以保障。

 监管机构在审查拟转型网贷公司转型材料时,笔者认为除应形式审查之外,也涵盖了监管机构依职权应负有的实质审查之义。比如对平台全量业务资金银行存管的审核,要全面审核资金存管协议、存管银行的资质以及最近一年经办业务清单、存管账户资金明细等;对于股东实力审查监管机构也要根据股东提供的资产或其他证明文件对其实力做出相应判断,实质性审查的要求会大大增加监管机构的责任。2008年《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冀金办〔2008〕17号》第二条规定,小贷公司设立提交的材料中应提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同时笔者也关注到2015年以来我国为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证券基金业协会均要求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备案时均要求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此种做法值得借鉴。笔者建议可以借助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介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监管机构除要求网贷公司提供上述资料外同时要求提交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这样可以大大提高审查的效率。

三、网贷P2P公司转型网络小贷公司操作流程

网贷公司转型网络小贷公司从操作上是对原网贷公司进行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含实收资本)、股东等变更,操作上应按照之前国家公布的法规政策体系尤其是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在操作过程中同样也也涉及到作为金融监管机构金融办和作为市场主体准入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职权划分和相互协调问题。笔者认为具体操作流程可作如下安排:

(一)内部决策程序

拟转型网贷公司内部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拟转型事项属于公司内部重大事项,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对申请转型事项及转型方案进行表决,当然公司表决时要考虑转型的条件是否成就,同时考虑保证股东会或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和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监管机构初审后核名

拟转型的网贷公司持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转型申请等必须的材料提交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出具初审的受理证明,拟转型机构可凭金融机构的初审证明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根据之前小贷公司名称管理规定,网贷小额公司也同样应按照地域+名称+行业+公司样式来命名,鉴于网络小贷公司为小贷公司的互联网业态,在名称核准时可以将网贷转型后小额公司的行业体现出“网络小额”的字眼;

三)网贷公司拟转型公告

金融监管机构初审通过后,拟转型平台应当将股东会决议、拟申报的转型方案;金融机构初审通过的证明、工商局名称核准通知等材料在报纸上进行公告,公告时间按照之前小贷公司试点办法规定不少于一周,以便网贷平台的相关利害关系主体能及时参与后期的转型方案论证,保护平台债权人利益。

(四)转型方案论证并反馈

此阶段是整个网贷公司转型工作的核心工作,也是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重要职能。在拟转型网贷平台提供转型全部文件资料(含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第三方机构相应证明文件)的基础上,由监管机构组织论证。在论证过程中监管机构为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有必要邀请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论证会发表相关意见,并有权根据需要向拟转型平台实际控制人或股东等了解核实情况。对于监管机构反馈的意见,拟转型平台须在限定时间补充提供或完善相应资料。对于资料完善后仍不能满足转型条件的,监管机构退回材料并告知审核结果;

(五)网贷公司办理网络小贷变更

金融监管机构受理申请并依法核准变更,有权机关出具变更事项无异议函后,网贷公司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以不少于一周为宜。公告期满后网贷公司凭无异议函、之前的名称核准通知书以及变更所需的全部材料,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涉及到名称、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或股东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地等事项,可一次性办理或根据需要分期办理,变更事项办理完毕后领取公司新营业执照。

六)登记备案并过渡监管

转型完成后的网络小额网贷公司新营业执照领取之日即公司成立之日,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在规定监管期限内接受监管机构监管落实已审批的存量债务化解的措施,同时对业务开展中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

 

结论:

鉴于83号文公布实施不久,关于网贷P2P公司转型网络小贷公司受理审核和具体流程全国各地鲜有案例公布,以上审核条件、流程为基于83号文中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理念,参照之前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法中设立变更的规定基于合理化的考虑而设计,在执行中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和进一步完善。

 

律师简介:

胡山峰,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所事务所主任,集团PPP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财政部PPP项目法律入库专家,河北省政府法制专家库专家、河北省律师协会PPP专业委员会委员。

该律师专注政府及项目投融资、特许经营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PPP项目相关研究年,现担任石家庄、保定等多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PPP项目合规整改与纠纷处置领域经验丰富,曾担任雄安新区对外高速PPP项目、石家庄滹沱河环境治理PPP项目、武汉市建委PPP项目、河北省会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周汉河环境治理PPP项目、保定市第二水表厂PPP项目、环北京城际铁路(涿州至涞水段)PPP项目等二十余个PPP项目咨询顾问,项目总额超过500亿元。

联系方式:18510579997(微信号同)  0311-66189528(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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