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建筑企业应当关注的法律问题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不仅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也直接影响着企业的运营与发展。因此,就疫情影响下的建筑企业,着重挑选了企业家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尽量减少建筑企业疫情期间的损失!


  • 疫情期间的员工工资发放问题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该通知为疫情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三类特殊人群在特殊期间内工资正常发放,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三类特殊人群是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

上述人员在其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在特殊期间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企业停工停产的员工工资发放

企业停工停产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

受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第一个月的工作正常支付。之后,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当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职工没有提供劳动,应当发放生活费补助。关于最低工资标准与生活费标准,各省各地区情况不一致,与当地经济水平相关。


(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裁员和工资调整

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人社部文件基本态度是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那么企业可以采取的方式包括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需要明确的是并没有禁止裁员,确实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裁员情形,可按法定流程进行,但此特殊情况下要求肯定会较为严格。另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也要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通过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协商并公示。

  • 企业应按规定复工,提前复工或致行政拘留。

目前,已有企业因提前复工,忽视相关部门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

2月1日,江苏省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三名员工提前复工。三人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但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

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企业应善用优惠政策,积极减少企业损失。

针对疫情的情况,各地也纷纷出台了相应政策,从税费、社保、房租、信贷等多方面对企业进行扶持,共渡难关。例如:2020年2月5日浙江省发布《浙江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关于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意见》;2020年2月5日北京市发布《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等。

  • 疫情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问题

(一)肺炎疫情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1 规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此次肺炎疫情具有突发性,任何人都无法提前预见并且也不能克服,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因在建项目大量使用民工,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蔓延、传染,政府采取管控措施限制民工流动、推迟项目开复工时间等,客观上造成工期延误,是当事人无法克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也将瘟疫列为了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综上,肺炎疫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二)肺炎疫情能否构成工期延误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

上文可以了解到,肺炎疫情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可抗力作为法定的免责事由,若工程项目因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可以对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三)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期间财产损失由谁承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17.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对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损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该规定对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原则上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合理分担。在肺炎疫情的影响下,建筑企业应当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积极申请工期顺延,保留好因疫情受损的证据,同时进行商业谈判,分担合理损失,降低疫情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疫情期间,建筑企业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1、企业复工前,应对上岗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工作,确保上岗员工身体健康。

2、准备充足的防护物品,口罩、手套、洗手液、消毒液、体温计等个人防护品,并定期对施工场所进行消毒,做好相应的登记。

3、做好宣传培训,普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知识,提高员工重视程度。

4、制定应急机制,一旦出现员工发烧等肺炎症状,尽快安排隔离就医。

上述内容是作者基于发文时现有的法律规定、通知、政策等,对建筑企业在肺炎疫情期间可能遇到的重点法律问题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仅供参考。

本次疫情还在持续,亦可能会有新的通知政策发布,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纷繁复杂,具体情况需具体分析,如有疑问,还请来电咨询。


声明:图文版权归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

方寸之间,法律更精彩!

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

石光恒律师:186 2780 4499

发布于 2020-02-06 1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