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案在永善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旁听席上不仅坐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有全县20余家行政执法机关共计30余人,是什么样的案件引起“围观”呢?
案件源于2019年7月11日,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经营者贾某开办的玻璃纤维厂环境污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玻璃纤维厂无环境评价手续正在生产玻璃纤维,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玻璃纤维厂罚款20万元。对“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因过追溯时限,不予处罚。原告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注册的玻璃纤维厂无环境影响评价,建成后未经验收就投入生产。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在2019年7月接到举报后,经现场检查原告正在生产,故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认定原告未验先投这一违法事实清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修改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实施以后,因此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原告罚款20万元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且量处恰当。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驳回原告玻璃纤维厂要求撤销被告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行政处罚决定的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万的罚款,是为我的无知买单,如果我懂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环评手续,就不会造成如今厂子濒临破产的局面”,原告法定代表人贾某当庭悔恨道。
庭审后,审判长谢玉以案释法,引用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重谈到了污染环境的危害,并建议昭通市生态环境局永善分局主动服务企业发展指导原告办理环评手续环节,帮助玻璃纤维厂早日复工复产,同时强调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依法行政,否则将会严重损害行政执法机关的形象,影响执法公信力,影响政府的形象。
旁听结束后,代表委员表示,永善法院邀请代表、委员和行政执法机关干警旁听、观摩涉及环境保护的行政案审理,既能促进大家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也能提高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更能有效提升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执法水平、执法能力,支持、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文|杨梅
图|李光健
编辑|龚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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