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侵害用户个人信息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  2020-07-30 18:10作者:韩飏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7月30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韩飏)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针对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涉嫌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案,作出一审宣判。这两起案件也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2019年2月9日,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4.3.1版(以下简称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

“抖音APP非法获取、知悉、保存、利用其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手机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和隐私,构成侵权,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今天对该案进行一审宣判,认定微播视界公司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处理其个人信息,构成对其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凌某某的姓名、手机号码、社交关系、地理位置属于个人信息,被告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并存储凌某某的上述个人信息,构成侵权。凌某某的上述信息不具有私密性,同时,微播视界公司推荐有限的“可能认识的人”,不构成对凌某某生活安宁的侵扰,不存在侵害凌某某隐私权的行为。

在另一起“微信读书”案,原告黄某因认为微信读书3.3.0版(以下简称微信读书)在未经其有效同意的情况下获取其微信好友关系,为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并向共同使用微信读书的微信好友默认开放其读书信息构成侵权。黄某于2019年将微信读书软件、微信软件的开发者、运营者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共称腾讯公司)诉至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微信读书中的信息组合与人格利益较为密切,微信读书迁移微信好友关系、默认向未关注的微信好友公开读书信息等,存在较高的侵害用户隐私的风险,应就信息处理方式向用户显著告知并征得同意。而该案中微信读书没有征得原告有效的同意,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法院同时表示,针对是否侵害用户隐私权,需结合信息特点、使用方式等进行“场景性”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还未实施,但对隐私权的概念、范围,与个人信息的关系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引。本案中,原告的读书信息呈现方式尚不至构成一般理性标准下的“私密性”标准,对原告主张腾讯公司侵害其隐私权,不予支持。

此案的承办法官表示,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对互联网时代自然人人格权保护精神的案件。本案中,合议庭对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隐私的判断标准、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希望能够对进一步规范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和合理利用、强化隐私保护作出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王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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