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立即报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可现实中总有肇事者
或因内心恐慌
或因心存侥幸
一跑了之
可无论你躲到哪里
都逃不出警察蜀黍的火眼金睛
8月7日晚,广昆高速公路富宁段发生一起行人上高速被撞身亡事故,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案发后,富宁高速交警闻警而动,快速反应,排查了500余辆过往车辆,4小时内锁定嫌疑车辆,与广西多地交警协作,663公里跨省追查,连续奋战11小时,快速侦破了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事发现场视频>>>
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报警所述路段进行排查。当他们排查到广昆高速公路G80下行线K934+650m处时,发现一男子侧卧在超车道内,头部有血迹,脚部受伤,经120救护人员确认该名男子已经死亡。现场散落了一块带现代牌车标的银灰色汽车碎片及部分灯罩碎片,无任何车辆停放,民警初步推断为交通肇事逃逸事故。
△现场遗落汽车碎片
富宁高速交警立即启动交通肇事逃逸应急预案,成立“2020.08.07”专案组,争分夺秒开展案件侦破工作。
8月8日2时29分,一辆号牌为闽AG589*的银灰色重型半挂牵引车引起了办案民警的注意,其车辆颜色与现场散落物相同,且通过反复比对案发后的卡口照片发现该车车头左前侧确有损坏,遂将闽AG589*号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锁定为嫌疑车辆。
△卡口视频照片
办案民警随即查看号牌为闽AG589*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行驶轨迹,发现该车已驶出云南境内,进入相邻的广西辖区。
办案民警长途奔袭663公里,于8月8日10时20分到达S40苍硕高速下行线藤县服务区。经现场勘查、比对、询问,闽AG589*重型半挂牵引车车头左前侧损坏部位,与现场遗留碎片特征吻合、车辆品牌相符。
目前,办案民警已将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及车辆带回到富宁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接受调查处理,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一旦引发交通事故,行人将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若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驾驶人应该怎样正确操作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蜀黍提示:
发布:文山州公安局新闻办公室
来源:富宁高速交警
审核:徐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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