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军、唐某湘二人系同村村民,皆因从事传销活动致经济拮据,债台高筑。为偿还高额债务,被告人唐某军产生盗窃黄金首饰之恶念。2018年12月,唐某军乘车至高台县城,事先踩点并准备了作案工具。2019年12月13日,唐某军、唐某湘二人预谋后自湖南乘车至甘肃高台县城伺机作案。12月16日凌晨1时许,唐某军、唐某湘趁夜深人静、商铺关门无人值守之机,用液压断线钳剪断窗栅,翻窗进入高台县奇正购物中心萃华金店,盗取黄金首饰921件、现金5000元、银元48个,盗窃价值达1850029元。二被告人作案后逃回湖南,唐某军将盗窃所得黄金饰品熔解后销赃。案发后,被告人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赃款670885.50元、未销赃的黄金金块2块(542.36克)、黄金吊坠1件(4.15克),并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军、唐某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其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当庭判处唐某军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50000元,被告人唐某湘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20000元。
“12.16”特大黄金盗窃案是高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盗窃数额最大的犯罪案件,庭审时特别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群众40余人参加旁听,并对案件进行了庭审全程直播。
图文:政治部、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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