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遇到的事# 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法官帮助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劳动者利益,其行为与强盗无疑。
本文分:【简述事情经过】、【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法律文书的认定和法院裁定书图片(包括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占我10462.5元的理由)】、【我上诉状部分内容】,共叁部分,本微博中的被告、被上诉人、单位、企业、是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壹部分【简述事情经过】:(配图一、图二)
图一,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我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有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公章、劳动合同鉴证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章。
图二,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我10462.5元(壹万零仟肆佰陆拾贰元伍角),其将借款凭证附在第一份劳动合同附件上
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5月1日开始与我连续签订了三份劳动合同,分别是第一份2003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2006年5月1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份2009年5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0年1月7日才给我第一份劳动合同原件,第二份劳动合同签过就给我原件,第三份劳动合同签过不给我,当时人力资源部的吴姓领导让我告单位,我就将单位告到劳动监察大队,单位才给我第三份劳动合同原件,然后就不给我安排工作,劳动监察大队让单位给我发生活费,直到我正常退休。第三份劳动合同签后,因单位拖欠我工资和加班延时工资我告到劳动仲裁,我获部分胜诉。
第一份劳动合同有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委托代理人公章、劳动合同鉴证单位公章及经办人章,就是图一。 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做的借款凭证附在第一份劳动合同附件上,有其公章、法定代表人章,就是图二。 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达到侵占我10462.5元的目的,一直到2020年1月7日才给我第一份劳动合同原件。根据第一份劳动合同附件借款凭证内容,达到三种条件,1种职工合同期满,2种终止劳动合同,3种解除与本公司劳动合同关系,此3种条件中任何一种生成后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都应该还款给职工。
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侵占我10462.5元后的16年没给我一分钱红利(2003年至2019年),在2019年3月给我办理退休手续,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劳动合同附件借款凭证已经达到成就条件,其没有还我10462.5元,其再一次侵害我权益。我在2020年3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帮助要回第一份劳动合同附件借款凭证上的10462.5元,并要求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03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通货膨胀率向我支付赔偿金13392元,和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利息668元。
第贰部分【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法律文书的认定和法院裁定书图片(包括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占我10462.5元的理由)】(配图三,图四)
图三,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占我10462.5元的理由。
图四,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法律文书的认定。
图三内容是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02民初2167号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占我10462.5元的理由。
其自导自演的在第一份劳动合同附件加上借我钱的借款凭证,图二那句“由本公司记入职工个人名下”其是忘了吗?被告将我个人诉求冠以共性,侵占我10462.5,扯出2500人职工陕西钢厂破产社会维稳等一堆莫名其妙不利于审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言辞,被告借款不还社会就稳定了?被告还款社会就不稳定了吗?相反,被告这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正是社会不稳定根源,司法公正是维稳根本之一。我正常退休,我的退休费应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对我退休费的说法是可笑的。
图四,新城区法院法律文书的认定更有趣,劳动争议案件,劳动合同的作用劳动合同附件的作用都被法官丢了吗?被告明明只有一个,就是【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2735088971U 法定代表人张健 ,职务董事长 】。 新城区法院法官杜撰出【本案中陕西钢厂。。。】,这是什么鬼?就因为被告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在与我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附件上做出借款凭证,借款凭证内容都是被告所为,我将被告告到法院,新城区法院法官就和被告一伙了,将被告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换成【本案中陕西钢厂。。。】??
第叁部分【我上诉状的部分内容】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案,因上诉人不服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02民初2167号,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部分略。
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没有将本案中上诉人证据编号三劳动合同附件中凭证的作用查明,一审法院将上诉人个人诉求冠以共性是对事实的歪曲,其杜撰出“本案中陕西钢厂破产属于。。。。。。”等一系列与本案无关与被上诉人有关的因果,属与张冠李戴混淆视听,有悖于司法公正。此处记录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2020)陕0102民初2167号裁定书第5页第6行至第10行。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据审查不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方面有错误,对一审法院在本案中的错误,上诉人会在五个方面详细说明。
一、一审法院审案不够严谨,表现在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事(2020)陕0102民初2167号裁定书第一页第15行16行,其称“本院与2020年3月25日立案”。 事实是上诉人2020年3月在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2020年3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新劳人仲不字【2020】第4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其理由是上诉人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本委不予受理,注:申请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上诉人2020年3月23日在新城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当天收到书面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一审法院没有将本案中上诉人证据编号三劳动合同附件中凭证的作用查明,上诉人证据编号三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第一份劳动合同2003年5月1日至2006年4月30日的三年有效期限劳动合同。在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对原件的真实性认可,上诉人对证据编号三的证明目的一是复述劳动合同附件凭证上的内容,二是说明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附件凭证上盖公章,被上诉人居然对此证明目的不认可,被上诉人不认可的理由是【只是做为2003年5月至2006年4月30日这份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其它无关】。被上诉人在劳动合同附件写明10462.5元由其计入上诉人个人名下,写明附件成就条件生成时安置费(经济补偿金)一个月内发还给职工本人,被上诉人写明附件成就条件生成有三种,一种职工合同期满,二种终止劳动合同,三种解除与本公司劳动关系,此三种条件是被上诉人在附件凭证上承诺的还款条件,劳动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等同与劳动合同,此处上诉人证据编号三看劳动合同中第十三条款说明文字,此页有被上诉人盖章,有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有劳动合同审核部门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社会银监局公章,还有上诉人签名。 被上诉人做借款凭证附在此份劳动合同附件盖其公章盖其当时法定代表人章,就是证明其有还款能力,凭证是记账用的,凭证就是被上诉人用来告知上诉人其扣留了上诉人的10462.5元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长期侵占上诉人10462.5元经济补偿金的目的,连续与上诉人签订三份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劳动合同存续期间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相同,上诉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上诉人承诺的还款条件第二种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成就,被上诉人不还款,此时凭证的法律效力就是对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保障。 此凭证是被上诉人所做,没有上诉人的签名,被上诉人称“带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者收到的陕西钢厂破产清算组拨付的随资产安置职工等,”都是被上诉人自导自演的内容,应该确定的是,被上诉人扣留属于上诉人的经济补偿金10462.5元长达16年至今不还,被上诉人在凭证中没有说不还款,凭证的法律作用是能够用来证明事项发生,明确责任并依据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 一审法院在此处事实认定错误,没有确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所出证据带公章的页面都有原件拍照给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铁定的事实面前袒护被上诉人。
三、上诉人所有证据之间都有关联性,都相互辅证,上诉人证据编号一证据编号二证据编号三证据编号四证据编号五的相互关联性和相互辅助性,主要是证明上诉人诉求的合法性,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连续签订的三份劳动合同,在本案中都是对第一份劳动合同附件凭证的辅助证明,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持续性劳动合同关系中附件的法律效力等同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上诉人证据编号五西安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是对证据编号三中附件凭证成就条件的证明,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办理正常退休,被上诉人承诺的还款条件第二种终止劳动合同条件成就,被上诉人不还款,此时凭证的法律效力就是对上诉人经济补偿金的保障。一审法院无视上诉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罔顾司法公正。
四、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申请人)就上诉人一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申请人)就只是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西安建大科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法院和被上诉人扯出2500人职工陕西钢厂破产社会维稳等一堆莫名其妙不利于审案不利于司法公正的言辞,被上诉人借款不还社会就稳定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还款社会就不稳定了吗?相反,被上诉人这种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正是社会不稳定根源,司法公正是维稳根本之一。一审法院在此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混淆视听,有悖司法公平公正,有意偏袒被上诉人。
五、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据审查不严,被上诉人出具证据1证据3上诉人都未质证,上诉人理由是与本案无关不予质证,上诉人只对被上诉人证据2退休审批表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上诉人证据1证据3均来自被上诉人自己和与其有亲密关系的其他方,被上诉人与其他方的亲密关系和因果都与上诉人无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五),第六十九条(二)第七十七条(五),一审法院在此处事实认定错误,偏袒被上诉人。
到此处,我在本微博中的叁部分都已经简述明白,现在发出来让大家了解一下,强盗抢钱事实和新城区法院法官的审案能力。
法治社会,公权力被滥用。本文有点长,谢谢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