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生被同行男子下药,检方存疑不捕
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就赵某涉嫌强奸一案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检方表示,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
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
当天中午,被害人发布微博称,她于29日接到检方通知,已得知“存疑不捕”决定。
但她认为“对方这样的说法实在无法接受和相信”,并向检方表示将坚持自己的诉求。
她表示自己会坚持下去,“相信正义不会因辩解而偏颇”。
追寻正义的道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在检方“存疑不捕”后,作为被害人的她可以做哪些事,努力让正义尽早到来?
二、多数人对逮捕的理解,都是错的
检方对赵某“存疑不捕”后,公众结合前期媒体披露的案情及警方通报,尤其是赵某自书的悔过书,对检方的决定提出质疑,甚至称本案证据“铁板钉钉。”
本案证据真如部分网友所云,“铁板钉钉”吗?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逮捕”与公众的认知,到底有何差别?
(一)逮捕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逮捕是一种保障追诉程序正常进行,并在一定期限内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之一,而且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除逮捕外,拘传、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也是强制措施,但严厉程度均轻于逮捕。
(二)逮捕要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逮捕要同时满足3个条件:
若犯罪嫌疑人没有社会危险性,是不是因为不满足“社会危险性要件”,所以不得采取逮捕这一强制措施?
并非如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若出现以下2种情形,则不再审查是否具有上述5种社会危险性,进而来判断其有无逮捕必要,应该直接逮捕:
(三)从刑拘到逮捕,中间发生了什么?
根据警方此前的通报及检方的说明,赵某于7月15日被刑事拘留。
7月22号,警方向福田区检察院移送审查逮捕,检方于7月29日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在此期间,公、检各自的职权是什么?案件在公、检两家是如何流转的?
从图中可以看出,公安机关(福田分局)可自行决定拘留赵某,但决定批捕的权力专属于检察机关。
根据检方通报,赵某虽未被批捕,但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补充侦查)及相应的刑事追诉程序依然要继续进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可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简言之,未被批捕≠没事。
三、碎纸片理论:“存疑不捕”,到底“疑”在什么地方?
所谓不批准逮捕,主要有以下3种类型:
所谓存疑不捕,主要“疑”在以下4个方面:
刑事诉讼中的事实认定规则,可以用经典的“碎纸片理论”来形容。
所谓碎纸片理论,即将一张报纸撕成100张碎片扔出窗外(案发现场),再从窗外捡拾(调查取证)这些报纸碎片,并尽力拼接出一张接近完整的报纸(裁判案件)。
理想状态下可以完整地捡拾到全部100张碎纸片,进而完整地还原全部案件事实;而在正常情况下,考虑到风吹日晒或人为干扰、破坏等因素,可能只找到了80张、60张乃至30张碎纸片,这就是司法裁判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既然不能苛求法官、检察官都像哆啦A梦一样,可以随时乘坐时光机器回到案发现场,看看当时到底发生了什么,也就不能苛求法官、检察官在只搜集到60张乃至30张碎纸片的情况下,靠“满腔正义”还原本应当由100张碎纸片组成的完整案件事实。
否则,这种靠满腔正义“还原”的案件事实与“脑补”又有何区别?
法官、检察官们都没有上帝视角,更无法做到全知全能。
要求他们把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切约束条件都抛诸脑后,在每个案件中都搜集到完整、确凿的证据,进而产生“证据铁板钉钉”这种爆棚的自信,不仅与一般认知规律不符,也是“不惜一切代价”这种无脑、无赖逻辑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集中体现,可以休矣。
四、存疑不捕之后:呼唤“教科书式营救”,更呼唤勇气
在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几乎被边缘化。
如检察机关决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将该结果告知被害人。
但作为被害人的她,还是有一些法定的救济途径可以尝试:
首先,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存疑不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检察机关相应的职能部门办理。即被害人可以对该存疑不捕决定不服为由,向福田区检察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其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
若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囿于主体原因,作为被害人的她不能直接向福田区检察院提出复议,只能借助福田分局向福田区检察院就不捕决定提出复议;
若她若对福田区检察院的复议结果不服,还得借助福田分局就复议结果向深圳市检察院提出复核;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向法院提起自诉。
即如果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福田区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那么刑事追诉程序就结束了,作为被害人的她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追寻正义的道路注定不会一帆风顺。这些救济途径对被害人而言,每一个都是一条艰难的路。
案发后,餐厅所在商场也对见义勇为的店员提出表扬,称其为“教科书式营救。”
捷克首位民选总统哈维尔有句名言:我们坚持一件事情,并不是因为这样做会有效果。而是坚信,这样做是对的。
做正确的选择,永远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我们非常希望,每一个面临危险的人都能靠“教科书式营救”脱险。
但我们更希望,每一个人都能拥有强大的道德勇气,在定义“你是谁”的关键时刻,作出正确、艰难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