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观念变了,对工作的珍惜程度也没那么高,这是现实。”这是一位HR针对目前职场频繁跳槽的现象发出的感慨。
选择跳槽的原因有千万种,工资待遇不满意、同事难相处、领导没担当、路程太远、加班太多......反正就是各种不开心。但不管怎么样,其最终的目标大多都是为了升职加薪走上人生巅峰。一次不行就两次、三次。
但是,成功跳槽了就真的开心了?人生巅峰转眼就到了?老实人觉得不太靠谱!
这不,前段时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因跳槽引发巨额赔偿的案子。
事情是这样的:金某等5人原来是卓路公司的员工,分别担任公司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财务部球场对账助理、客服组长等职务。
卓路公司是国内知名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凭借多年积累资源,为国内多家金融机构的VI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拥有大量不为公众所知的经营信息,如国内各大高尔夫球场合作信息、所服务的金融机构客户名单、项目负责人信息、金融机构合作底价及公司成本价等信息。也因为经营成功,卓路公司获得了巨大经济利益,维持了显著市场竞争优势。
2012年至2013年7月期间,金某等5人先后从原告公司辞职后入职新赛点公司。原本离职是一件很平常的事,但他们入职新公司后,新赛点公司的业务量就像开了挂一样,这也引起了原公司的关注。
原来,在2013年之前,新赛点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高尔夫服务方面的合作很少,但自从金某等5人入职公司后不久,就参与了多家银行高尔夫服务项目投标并顺利中标,其高尔夫服务业务收入获得突飞猛进增长,获利数额巨大。
能为新公司拓展新业务,同时带来巨大的利润,这种员工换了哪个老板都是相当欢喜的。但这种喜悦没持续太久,金某等人的原公司卓路公司等三家公司就把新赛点公司及金某等人给告了。
卓路公司等三公司(下称原告)认为金某等5人之所以能在新公司如鱼得水,是因为利用在之前公司职位的便利获得并掌握其商业秘密,并未经许可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给新公司使用,且因此侵权获利;同时,新赛点公司在明知金某等5人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与相关高尔夫球场和银行进行合作,获得巨额经济利益。新赛点公司和金某等5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故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针对这一诉讼原因,新赛点公司和金某等5人辩称,与相关高尔夫球场和银行合作的信息源自自身长期经营积累,并非源自金某等5人披露的原告的经营信息;且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或未采取保密措施,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属于商业秘密,公司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金某等5人加入新赛点公司的时间晚于该公司中标相关高尔夫服务项目的时间,该公司中标与金某等5人无关,原告不能据此认为他们侵犯其商业秘密。
一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某和王某有机会接触并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新赛点公司和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新赛点公司、金某等3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4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告公司对前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公司和金某等3人共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5万元。
原告及被告公司、金某等3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原告与相关银行合作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同时,新赛点公司明知金某等3人非法披露原告与相关银行合作形成的商业秘密、并在经营中积极利用该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意图体现得十分明显,故确认该公司及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与相关银行合作中形成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均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金某等5人陆续跳槽,原本是想利用经验和从原公司带来的资源,帮新公司开拓新业务,大展拳脚走上人生巅峰的,谁知刚走到半山峰就翻车了。虽然有俩人因证据不足没有被起诉,但到底还是被牵扯了。
且不说他们事先是否知道侵犯商业秘密罪,但起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还是要有吧!利用手里的资源为自己的新工作锦上添花当然没错,但是利用原公司的商业秘密一再为自己谋利益可就是相当不应该了。
在某些行业,不少公司在与员工签入职合同或者离职协议的时候,都会向员工传达需要保密的信息,有的也许会约定在多长时间内不可对外公布公司秘密,或者在多长时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只要合同或者协议签订,法律上就认定双方已经知晓并认同所属内容,无论哪方违约都将按规定履行违约责任。
老实人认为,有规定就得遵守,尤其是在职场,如果一个人没有了诚信,对整个职业生涯的影响是很大的,或许想要再谋得一份好工作也不容易了。对公司也是,不能为了竞争和公司发展丢失底线,一旦触碰法律的红线,任你原本有多好的发展空间和战略计划,都会因此受阻,甚至彻底画上句号。
所以,守住底线,提高觉悟,好好做人,认真做事,合法经营吧!时间会见证你的努力和付出,并给予相应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