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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发布机构: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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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汽车〔2021〕113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琼财建〔2017〕158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2016年至2019年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资金清算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申报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申报范围
1. 2016年以来已申报但暂缓审核车辆
即以前年度已申报补贴,但在补贴审核过程中因资料不全、有关问题待核实等原因暂缓审核的车辆(详见附件6)。暂缓审核车辆无需重新编制申报材料,仅需根据原审核意见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 除新能源公交车外,2017年1月1日-2019年6月25日在我省上牌尚未申报清算的新能源汽车,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省车辆管理部门初次上牌登记的车辆,不含过户登记车辆。
(2)车型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符合相应年度产品技术指标要求。
(3)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运营里程需达到2万公里。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三类,不作运营里程要求。
(4)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不得申报清算补贴。
2019年6月26日起购买上牌的上述车辆,省与市县不再给予地方购车补贴。
3. 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我省上牌尚未申报清算的新能源公交车,需一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
(二)申报要求
1. 对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不作运营里程要求车辆,本次为最后一批次受理补贴申报,逾期未申报或虽申报但仍未通过审核车辆,今后不再给予补贴。
2. 对于有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新能源公交车除外),2022年为最后一批次受理补贴申报,对截至2022年申报期仍未达到20000公里里程要求的车辆,将不再给予补贴。
3. 对于历年暂缓审核车辆,本次为最后一批次受理补贴申报,由相关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重新审核,并对当时留存问题的进展情况重新审定后,提出明确的补贴资金意见。
4. 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仅限初次登记车辆。消费者应提前核实补贴申请车辆所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年度批次(如:2018年第五批)。
5. 所有申报地方购车补贴的消费者必须提供本人(本企业)银行账户信息,不得要求将补贴款转入经销商或他人账户。
二、补贴标准
(一)2016年上牌车辆: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琼工信高〔2016〕410号)、《关于2016年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申报的补充通知》(琼工信高〔2017〕15号)相关标准执行。
(二)2017年及2018年上牌车辆:按照《关于做好2016年至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清算工作的通知》(琼工信装科〔2019〕126号)相关标准执行。2017年、2018年各车型补贴标准可参考附件9、10。
(三)2019年上牌车辆:按照《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等文件要求,并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0.5倍执行。2019年各车型补贴标准可参考附件11。
三、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工作流程
(一)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部分下达: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各市县车辆注册登记情况及历年已清算车辆情况,初步测算各市县补贴资金额度并提交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部分下达到各市县财政局。
(二)补贴申报程序:
1.补贴申请
申请购车补贴的消费者应按相关要求编制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材料(附件2,附件3)装订成册,一式四份,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地方购车补贴。
(1)个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向户籍地或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见附件2),主要包括:
A.个人(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B.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个人用户/单位用户);
C.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D.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E.车辆登记证书。
(2)其他车辆,向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所在地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报材料(见附件3)。需递交的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A.单位身份信息证明;
B.海南省新能源汽车地方购车补贴申请表和明细表(单位用户);
C.车辆购销合同和销售发票;
D.新能源汽车行驶证;
E.车辆登记证书。
2.补贴审核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消费者可先行咨询经销商有关车辆补贴情况,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受理符合要求车辆的补贴申请,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对消费者提交的补贴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审核意见。
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后,在各市县政府门户网站对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购车消费者、购买车型、数量、地方补贴金额(补贴金额以万元为单位,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小数)等。
地方公示期结束后,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联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提交本地区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3.补贴清算和拨付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县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实际车辆与所提供材料不一致的消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或取消该车辆获得财政补贴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批次完成各市县新能源汽车补贴清算报告审核汇总,提出清算意见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下达资金清算通知,对已部分下达的省级补贴资金根据最终清算结果与市县结算,多退少补。各市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消费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市县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新能源汽车推广财政补贴工作,加强补贴资金审核、监督和管理:
1.严格审核消费者提交的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身份信息等材料,与《2017年至2019年可申请补贴车辆清单(分市县)》(附件7)进行认真比对,发现不一致情况要进行核实,防止骗补行为发生。
2.严格比对2016年以来已发放海南省地方购车补贴的车辆信息,杜绝消费者重复申报现象。
3.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要将财政补贴资金与购车优惠严格区分开来,同时,要切实履行政策告知义务,及时通知购车消费者并协助做好资金申报工作。
五、有关说明
为简化补贴申报工作,加快非个人用户车辆(有运营里程门槛要求)补贴审核进程,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国家新能源汽车大数据监管平台及海南省公安厅提供的车辆信息,梳理出截至目前可申请补贴车辆清单(详见附件7),各市县在受理补贴申报过程中应以此作为重要审核依据,对于不在清单内,但行驶里程已达到或超过20000公里的车辆,应由车辆生产企业提供里程证明材料(填报附件3-6表格,并附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监控平台车辆数据证明材料)。
附件:
附件2-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材料格式(无2万公里行驶里程要求的车辆)
附件3-海南省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材料格式(有2万公里行驶里程要求的车辆)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