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血泪恨 字字诉冤仇
前 言
辽宁省朝阳市公民刘琼闵1961年出生,嫁给1983年9月12日作出的(83)法刑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王海良为妻,时当花季青年妇女1983年起跟随着春天的故事节奏,唱响了青年妇女丢失丈夫、二岁儿子失去父亲的波澜、曲折。迷连痛苦、生离死别、家破人亡、居无定所、流浪街头,1998年12月18日经(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海良无罪”后,再度遭受掀起跨世纪波澜壮观的压迫,2003年国务院发布全面依法行政意见后,依然遭受新时代、新手法的迫害、坑蒙拐骗、欺诈造假。如今全面依法治国奔小康实现两个一百年中国梦年代,还在遭受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局党组肆无忌惮的任性、敷衍、推诿、放纵!形成久拖不决,致使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伤害,青春、岁月、年华、后代得不到保证和保障!
纵览全局涉及刘琼闵不堪回首的人生遭遇,这绝对不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理念。请求广大各界朋友多一份支持就是给孤单无助人的一份希望!
目 录
1、冤假错案造成生离死别之痛
2、依法确认的冤假错案不依法赔偿
3、难以戒备权利机关的欺骗
4、 解决原则变成贪欲工具
5、一场秋雨一场寒、寒风刺透冤人心
6、罪恶报复的嘴脸 用告知书遮掩
一、冤案错案造成生离死别之痛
1983年是刘琼闵这个家庭遭受几十年噩运的开始,一个休息日的晚上,刘琼闵丈夫王海良去妹妹家串门(妹妹是工厂附近菜农)回家时他妹妹给拿了一兜茄子,半路被工厂保卫拦劫,随后就审讯抄家(家里购买的物品没保存收据的全部被洗劫一空)单位车间也被洗劫(王海良的工种是汽车喷漆、补内胎),甚至墙根废弃的空硫酸瓶子、破竹筐子都给拿走,然后就刑讯逼供迫使王海良招认,利用工作之便“偷的”,送进了看守所。9月12日作出了(83)法刑字第143号刑事判决。随着法院判决的生效,工厂派人到刘琼闵家拆房子,那时刘琼闵家居住的是自建的房屋,刘琼闵和两岁儿子就只好回了娘家。
王海良单位是中央直属企业(兵工厂),刘琼闵经过多方了解才得知,栽赃陷害的目的是国营职工的“指标名额”,当王海良被判刑开除厂纪,自然就达到他们想要的指标名额目的,这种手段比硬抢豪夺还残忍千万倍。王海良两年的监狱生活,刘琼闵去探望他7次,可他的身体逐渐的消瘦,使刘琼闵十分挂念,两年后接王海良回到身边时,他的病体就很难支撑了,那时一家三口居无定所、流浪街头,根本没条件到医院给王海良做身体检查病逝。王海良就这样撇下少妻、幼子走了。刘琼闵哭的肝肠寸断,从此以后就无依无靠既当娘又当爹监护独生子的成长,依然过着居无定所、一无所有的苦日子,孩子从小成了单亲家庭的独生子,无吃无穿、四处流浪,背着社会对“罪犯”家庭的歧视,顶着工厂对母子的压迫,过着苦不堪言的日子!
王海良错判后第三年1986年王海良的母亲因心疼儿子成疾病死年仅59岁,1989年王海良父亲病逝,1990年积怨成疾的王海良被肝癌夺走他38岁年青的生命。
刘琼闵更艰难的为夫伸冤!!丈夫临终时的遗言:“只有你最了解我的冤情”。是呀,王海良的冤情只有妻子刘琼闵最清楚,所以继续为夫伸冤十五年呀!一直要求法院调查重新审理此案,对于法院重审此案刘琼闵已经望眼欲穿。(本案所有的卷宗都在刘琼闵手里)。1998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判决书,一、撤销原审(83)法刑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二、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海良无罪。拿到这样的结果刘琼闵还是有些质疑,为什么不能把事情的经过都调查的清清楚楚呢?当时的法官说:“这是公诉案子,还有检察院呢,我们法院只能做到这些了”随后刘琼闵就去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是位女检察长接待的,她看了判决书说:“错了,错了,都错了,公安局也错了”。她要刘琼闵等着,拿着判决书和材料出去有一个小时左右,回来就派人给刘琼闵买了中午饭,又说刘琼闵户籍所在地的区长是她同学,给写了个纸条,找区长从生活方面给予照顾。可刘琼闵还是追问这个案子。她说:“我们检察院调查与不调查,都不影响对你的赔偿,本案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你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吧”。由于此案是国家赔偿法施行后的第四年,依法确认冤假错案,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提交赔偿申请的。
附件:1、(83)法刑字第143号,错判判决书。
2、(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判决书,依法确认冤假错案。
—— 刘琼闵
电话:18340579828
二、依法确认冤假错案不依法赔偿
1999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向赔偿义务机关辽宁省凌源市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赔偿申请。法院简单粗暴的以《国家赔偿法》无溯及力为由,1999年8月6日作出“(1999)凌赔字第1号”不受理通知;刘琼闵向赔偿复议机关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交申请,朝阳中级法院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法委赔字第7号”不受理通知。两级法院作出这样与法无据的枉法通知?就是为了保护造成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修改后)“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就这样官官相护。如果真正的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办案,二十一年前刘琼闵就拿到赔偿金了,二十多年对一个国家来说不算什么,但对一个家庭来说改变了几代人的命运。在这权力至高无上的时代,法律是何等的苍白无力。事实证明我们中国有良知的人,多么期盼着真正的依法治国呀!!!!!!!
关于请求国家赔偿依法立案的申请
申请人:刘琼闵,女,汉族,1961年出生,(是受害人王海良的妻子)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608号楼2单元101室,身份证号:2113211961xxxxxx23,联系电话18340579828。
申请人因不服两级法院于法无据的“(1999)凌赔字第1号通知书和(1999)法委赔字第7号”两份通知。更不服的是有法可依,理应依法赔偿,凌源朝阳两级法院为了造假敛财“特困解决意见”程序严重违法。
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时期不计算在内。”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合情合理合法,然而:
依据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本院(83)法刑字第143号刑事判决和(1997)凌刑复字第1号通知书;二、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海良无罪。该院宣告无罪时,受害人早已因服刑积怨成疾出狱五年1990年患肝癌医治无效病死,年仅38岁。法定继承人(妻子)刘琼闵依法向两审法院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两法院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的规定依法进行刑事赔偿,制作赔偿决定书;也没有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赔偿;也没有依据该法第三十五条“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七条第(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规定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专做与法无据事情于1999年9月15日作出(1999)法委赔字第7号“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通知不适用《国家赔偿法》,故不予受理。”该通知与法无据。同时,也不符合1996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充其量(1999)法委赔字第7号只能作为证明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证明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至今从第一条到第四十一条都没有“不溯及既往”这几个字,故不存在根据《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的规定的说辞。依据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本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作出解释“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照涉案(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1998年12月18日,充分说明1998年12月18日之前受害人是有罪且已经服刑,说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受害人依然是有罪的,在没有依法确认无罪之前,依然无法获得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不是单一的指什么时候开始时,涉案焦点问题在于确认有罪的行为发生时起至1998年12月18日依法确认无罪时止,都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应该适用批复解释“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院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赔偿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比较恰当。况且,该批复解释“不溯及既往”时也没有说不赔偿,只是明确“按以前的规定处理和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的问题,特别明确了“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追一万不讲:申请人也应该享有依据《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以前的规定处理赔偿的权利。显然,凌源人民法院(1999)凌赔字第1号以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法委赔字第7号通知不予受理,系认定事实不清、与法相悖。
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2003年把此案踢到政府,朝阳市信访局刘丽丽等人篡改协议“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伪造刘琼闵年龄办假退休,刘琼闵不接受就打击报复“(侮辱诽谤、打骂关押、取消低保、关闭取暖等等迫害行为残酷达到极致,证据附后)形成久拖不决冤上加冤的案中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该行政机构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利时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朝阳市信访局毫无疑问承担赔偿义务机关的责任。此案如果早日得到国家赔偿的权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受害人的妻子刘琼闵也不会继续遭受来自社会以及政府部门,方方面面个别人的迫害。人生有几个三七年?如果时间能倒转三十七年前刘琼闵不会选择断送家破人亡和青春年华的代价换取国家赔偿的。
因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法委赔字第7号通知不予受理,申请人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后,其立案庭2001年11月26日出据书面红头函告,让申请人送达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按审监程序立案处理。该院至今都没有立案处理。现根据2012年2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工作的规定》法释【2012】1号第一条第(四)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规定:第四条 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一)、赔偿请求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题资格;(二)、本院是赔偿义务机关;(三)、有具体的申请事项和理由;(四)属于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
据此,特请求贵院申请国家赔偿立案。
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以及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该申请原件经申请人签字后由申请人保存,原件签字后的复印件捺申请人手印后,交提交申请机关与原件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刘琼闵
18340579828
三、难以戒备权利机关的欺骗
2003年9月法院把此案推给政府,辽宁省朝阳市信访局,依救济“救济”的名义给解决,解决完肯定达到朝阳市的中等生活水平,说句心里话,我真的撑不下去啦,国家赔偿长期不立案,儿子几年有家不能归,那种想念之情以泪洗面,债主没日没夜的堵着家门。所以也就接受了他们谈时那么优厚的解决协议了。2003年12月25日刘琼闵签字并注明的“同意三条解决意见,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大约过了一年多刘琼闵感觉不对劲,和承诺及其离谱,经过多方查证并复印档案才知道被篡改、造假、敛财。在朝阳市信访局2007年3月21日签着“经请示胡凤轩秘书长,同意将她三页材料复印一份”,这个复印件是刘琼闵第一次看到的,还有这样个解决协议呢。《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办公室{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及《中共朝阳市委员会朝阳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关于刘琼闵同志低保及困难补助的意见}》的生成就表里不一,不实事求是后向辽宁省信访局反映问题依法生成的。复印的解决协议本身就存在问题,其理由如下:
1)生成解决协议时间为“2003年9月19日和2003年10月13日”,前者刘琼闵签字并注明“同意三条解决意见,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时间为2003年12月25日,就凭这一点足以证明:生成《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时,刘琼闵不在场、不知情,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符合情、理、法的说法!起码就刘琼闵签字并注明“同意三条解决意见,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时应该光明正大地签订达成共识的解决协议书。就这样个表里不一的解决协议,本身就存在问题的事实所在;
2)解决协议中前者《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前面注明的“经请示胡凤轩秘书长,同意将她三页材料复印一份“并签字给刘琼闵时间为2007年3月21日!就凭这一点再次证明:此解决协议的生成存在严重问题,既给制造腐败的违法犯罪分子留有空间和时间的问题!最根本严重的问题是:刘琼闵发现自己于2003年12月25日签名并注明的“同意三条解决意见,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的地方不对!经多次提出要求查看原件核对都没有得到支持,严重剥夺刘琼闵查看当时签署注明在解决协议中《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原件验证的知情权,且致使至今未能还原真相!这是对2007年3月21日复印《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的生成存在严重问题的最好见证。
附件:1、《中共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办公室{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
2、《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
——刘琼闵
电话:18340579828
四、解决原则变成贪欲工具
2003年9月19日生成中共辽宁省朝阳市委朝阳市人民政府影响社会稳定矛盾纠纷专项治理办公室《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特殊困难的意见》的解决协议存在严重腐败问题。这集主要剖析此解决协议篡改、造假的铁证。“朝阳市委信访调度会议就该上访案件提出如下处理原则: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客观公正,妥善处理,割根解决,宜粗不宜细,宜宽不宜严。”经朝阳市信访局主管,多个部门配合解决。请看实际又做些什么?详情如下:
第一条、“为刘琼闵还清债务十一万五千元”还债必须债主持身份证去信访局取钱,现金不能到刘琼闵手。而其他案子,例如:交通事故案;房屋拆迁案;错误关押案等等,解决几百万元全部是把现金存到当事人银行卡里。而为啥对刘琼闵如此苛刻?
第二条、“为刘琼闵解决一套二手房”此房面积49.73平米,房价7万,这套房子是信访局内部人的。在2006年同楼,房屋面积64.51平米,价格6万5千元。按楼房逐年涨价来估算卖给刘琼闵的房子当时价格也就四万元左右。刘琼闵丈夫王海良是国企职工,冤假错案造成失去分工厂福利住房的权利,和刘琼闵丈夫一起参加工作的工友早就分到工厂福利住房了,房改时自己拿三千元左右不等的钱房屋产权就是自己的了,还用的着政府给买什么房,借机腐败吗?
第三条、此条是造假重灾的一条,“为刘琼闵办理退休,作为特殊情况,参加工作时间按1972年12月计算办理的1955年6月1日出生的假退休”(真实请见刘琼闵身份证及户籍档案1961年出生)。2004年给个活期存折,显示341.87元钱,经过查证得知这就是退休,这个数额标准比全市最低退休多7元钱,当然养老保险缴费少、缴费年限短才是这个结果的。假退休的标准过低怕刘琼闵维持不了现状生活,又给双塔区民政局发个文《关于解决刘琼闵同志低保及困难补助的意见》,这很明显是用低保来遮掩假退休的,可低保也有规定,退休人员不可以享受低保的,这哪里算是“割根解决”?纯属 临时欺骗,当时谈的承诺都到哪里去啦???其它方面造假刘琼闵都可忍受,可这个退休关乎着自己后半生的衣食住行呀。难道朝阳市委解决原则规定“宜粗不宜细”是可以随便改户口的吗?解决原则“宜宽不宜严”是为了满足私欲贪婪易宽、随便造假不宜严的吗?
对于解决协议如此篡改、造假,在2008年1月4日刘琼闵把不属于自己的假退休还给劳动保险局,又多次到朝阳市信访局理论,造假的罪魁祸首督查科长刘丽丽振振有词地说改户口是“照顾”。试问:刘丽丽丈夫和刘琼闵一样都是企业下岗工人,不同的是,刘琼闵是因丈夫被法院错判而受株连,上班的权利被剥夺;而刘丽丽用不正当的手段将其丈夫安插进党政机关工作(龙城区政法委)。难道所谓的“照顾” 就是使刘琼闵失去生存的权利,而“特权”就可以享受高官厚禄吗?????
附件:篡改、造假、敛财的证据。
——刘琼闵
电话:18340579828
五、一场秋雨一场寒、寒风刺透冤人心
自从刘琼闵丈夫王海良含冤死后,这个家庭没有分文经济收入,国家施行低保开始,刘琼闵就是特困低保户, 2014年双塔区民政局以入户调查没人为理由取消刘琼闵的低保,致使刘琼闵无法办里免费取暖手续,又没钱交取暖费,就这样被剥夺享受低保和免费取暖的合法权益。零下二十多度严寒从2014年后一直刘琼闵祖孙俩唉冻至今,民政部门铁板一块都是腐败势力的七大姑八大姨的子孙后代组成的人员,他们没有良知,靠的是权势。不按法律法规的约束去工作,只要权势靠山给他们发号施令报复x x人,这个民政部门就义不容辞的执行。对于特困没靠山的百姓,可以编任何无条件享受低保的假话,只要能编出来鬼话的人就是腐败官员合格的民政干部,这就是辽宁朝阳的民政局。几年来屋子冷的像冰窖把铁打钢铸的取暖设备都冻坏,可想而知血肉之躯的祖孙俩是怎样熬过来的!!!!!2019年的冬天又要来临刘琼闵家交取暖费需要一千三百元,用电取暖?一、没钱买电气设备,二、电费交不起。没办法只好买“煤炭”生炉子,五十元钱设备、煤炭都卖到了,虽然这只是一点点暖意难以抵挡严寒的肆虐,但这必定还算是有点暖意吗!!!假如刘琼闵丈夫王海良不被冤假错案夺取生命,每月工资少说三千多元,还交不上每年的取暖费吗?寒冷、冻伤、摧残了残疾人刘琼闵的身体,也在冻伤了幼小儿童的心灵。这就是为了一个疯狂对刘琼闵的恶毒报复没人制止,黑恶势力正在惨无人道的一步一步危害这个家庭,危害这个社会走向背离人民的一面吗!!!
附:取消低保,关闭取暖证据
——刘琼闵
电话:18340579828
六、狠毒报复的嘴脸 用告知书遮掩
2016年3月和4月份刘琼闵分别向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朝阳市信访局在落实朝阳市委对其丈夫王海良依法确认冤假错案的解决协议被篡改、造假、敛财、打击报复问题,时任市信访局长伙同始终对此案造假的罪魁祸首刘丽丽在2016年3月28日和4月14日分别作出两份断章取义、毫无依据、及其错误的不受理告知书,更让人无法理解的两份不受理告知书加盖的都是中国共产党党组章,该党组章的加盖意味着此不受理告知书是朝阳市党组织的决定,不惜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为代价,来掩盖此案腐败敛财造假的丑恶嘴脸而已。所以在2016年12月11日刘琼闵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组织的相关规定已无党派人士名义,向主管党组织的纪律检查部门提出意见控告。
不受理告知书首先提到的是“国家赔偿问题,按照《信访条例》,属于不受理的第【二】类情况……”第二类情况分别是“诉讼、仲裁、行政复议途径解决,”仲裁、行政复议最终是行政诉讼,但《行政诉讼法》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所用的依法确认的一部民告官的诉讼法。此案在二十多年前就依法确认冤假错案,应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信访部门有啥权利,误导刘琼闵依据《行政诉讼法》再次依法确认冤假错案?国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一起案件必须两次依法确认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的,这两份不受理告知书又一次严重的侵害了刘琼闵的合法权益。此案早在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红头函告就有明确指示,朝阳市信访局还有必要用行政法规《信访条例》对国家法律指手画脚,犯上作乱吗?
刘琼闵丈夫王海良国家赔偿一案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第四年的1998年12月18日依法确认的,正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依法赔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批复(法复【1995】1号)关于溯及力有明确规定,“赔偿法实施前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本案如果不是朝阳市委市政府介入法律,早就进入了国家赔偿的程序。
2003年国家信访局808号接待员把此案当事人(王海良积怨成疾病死)法定继承人刘琼闵(妻子)交给地方政府,被督察科长刘丽丽等人在落实过程中不择手段篡改、造假、敛财,刘琼闵不接受,以刘丽丽为首的上下勾结对刘琼闵进行(闲言碎语、搬弄是非、歪曲事实、栽赃陷害、打骂关押、取消低保、关闭取暖)等用尽恶毒手段打击报复,刘琼闵被迫害的难以生存…….又用不受理告知书恶毒的踢出去。事实证明了臭名昭著的信访干部违法乱纪的丑恶嘴脸。
附件:朝信办告字[2016]8号、朝信总字{2016]51号
——刘琼闵
电话:18340579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