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原告某综合百货商店与被告某饺子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定期向被告配送饮料、酒水等货品,被告在收货后一周内结清款项。截至2018年,被告共拖欠货款1.2万元,多次催要未果之下,原告诉至未央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欠条、证明以及现场谈话录音等证据,以证明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表示以前的所有票据均作废。而被告则提交了原告出具的收条及现场谈话录音,证明2019年其已分两次支付了1万元货款。
法官经审查发现,被告提交的收条已从中间分为两半,且仅标注了月份和日期并没有具体年份。原告称被告向其出具欠条和证明时,将包括该份收条在内的所有票据全撕毁了。被告则称该收条分成两半系其保管不当、平时翻折所致。
因被告不能证明所提交的收条系原告2019年所出具,且原告在现场谈话录音中多次询问其2019年是否还钱,被告均答没有还,该谈话内容与被告答辩意见相互矛盾。而被告提交的现场谈话录音内容无法证明还款发生在出具欠条之后。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万元。过了几日,原告打来电话称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并对法官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