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被颠覆比没法更可怕
对事实的否认,对法律的歪曲。法院强奸法律还掌控着执法大权,这个世道还能有真理吗?
法律被颠覆比没法更可怕
依据1998年12月18日,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原审【(83)法刑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书,二、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海良无罪。《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第四年依法确认冤假错案的,这是铁打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内。】这是铁的法律依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1年5月12日做出【辽委赔监1号】决定书,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刘琼闵的申诉,纯属对事实的诋毁、对法律亵渎。此案不应该是疑难案件、超期审结,原因是《国家赔偿法》不支持于法无据的说辞,要想驳刘琼闵的申诉,只能继续造假,所以就在该决定书第二页,第三段引用该法第三十五条,该条是赔偿法的最后一条,内容是本法实施的日期。所以“难”就难在利用该条自制编造拼凑法律内容,维护下级法院所谓“凌源市人民法院因错判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应当计算至王海良刑满释放之日。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于法无据的说辞,维护赔偿义务机关的违法行为,这还叫“监督”吗?这叫同流合污歪曲法律,否定事实严重违法。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没有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严重犯罪行为。
二十一年后的2020年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收了我的赔偿申诉材料,2021年1月7立案的信息【(2021)辽委赔监1号】。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同时查到朝阳中级法院造假的【(2020)辽13委赔监1号】没送达“裁判文书”查卷宗也不存在只言片语的审理结果。根据“不诉不理”的法律原则,郭晓波、倪敬海、李尚霖的行为严重违法。如果要想重新审理此案为何不通知刘琼闵提交申诉材料?从卷宗1——6页都是2019年刘琼闵递交中央派驻最高法巡视组的举报材料。中央巡视的目的,是整改党组织的违纪违规行为的,难道郭晓波、倪敬海、李尚霖不知道吗?是对中央巡视不满,故意做出藐视的行为?还是背后有人撑腰故意顶风造反?从卷宗皮儿上看原审【1983-9-12判决】被告人王海良有罪,再审【998-12-18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宣告王海良无罪,为啥卷皮又记载,【案由 因王海良涉嫌盗窃罪申请国家赔偿一案】,这不是使用已经撤销的判决,故意恢复王海良罪名吗?也由受害人恢复“被告人”。这样做的目是为了假示:一个涉嫌盗窃罪,还要求国家赔偿呢?用如此卑劣的说辞,好恶毒呀!!如此违法滥纪的行为严重违法,利用被撤销判决制定【案由】,隐瞒依法确认无罪判决,这是他三人故意违背事实的罪证。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反而造假有功由厅长提升郭副院长了。
赔偿义务机关:凌源市人民法院【(1999)凌赔字第1号】通知《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至今从第一条到第三十五条都没有“不溯及既往”这几个字,该根据“不溯及既往”与法无据,凌源市人民法院【(1999)凌赔字第1号】的通知违法。赔偿复议机关:朝阳中级人民法院【(1999)法委赔字第7号】通知的内容是:“经本院审查后认为,王海良被宣告无罪的时间虽然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后,但王海良被羁押的日期系《国家赔偿法》实施前,故不受理。”严重违法。该通知颠覆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期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的日期不计算在内。】复议机关不纠正下级法院的错误行为,反而颠覆法律,严重违法犯罪。
凌源法院的孔芳2019年12月份给刘琼闵打电话说:“你寄最高法第四巡视组的举报材料已发回来,你有证据吗?给我送来”刘琼闵就把证据送去一份,但从朝阳中院【(2020)辽13委赔监1号】卷宗里就13——15这三页,法条复印件、司法受案批复等等证据十多份全被隐瞒。更可恨孔芳编造的电话记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你签订了息访保证,希望你可以就此息访。”(卷宗最后三页是孔芳的电话记录)鬼也没给刘琼闵打过这样的电话呀?试问、刘琼闵是什么时候签息访保证的?2003年给我还的债务我签的“感谢党和政府”那是息访罢诉吗?再说债务是法院错判造成刘琼闵欠下的债务,也是法院不及时依法立案赔偿,恢复名誉,弥补损失所造成的。用所谓“救济、后来变成救助”来抵消法律赋予刘琼闵依法应得的赔偿吗?孔芳这位不要脸的女人,刘琼闵送证据时她狗屁都没放,背后遍鬼话才是见不得光的畜生。
本案依据1995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法复[1995]1号”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本法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作出解释“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的,依照以前的有关规定处理。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的规定对照涉案(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的时间为1998年12月18日,充分说明1998年12月18日之前涉案当事人是有罪且已经服刑,说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后涉案当事人依然是有罪的,在没有依法确认无罪之前,依然无法获得赔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不是单一的指什么时候开始时,涉案焦点问题在于确认有罪的行为发生时起至1998年12月18日依法确认无罪时止,都属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应该适用批复解释“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95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属于1994年12月31日以前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当时的规定予以赔偿;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比较恰当。况且,该批复解释“不溯及既往”时也没有说不赔偿,只是明确“按以前的规定处理和按照《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的问题,特别明确了“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赔偿问题二十多年不于立案,《国家赔偿法》被强奸了二十多年,法院把刘琼闵推给政府,朝阳市信访局时任科长刘丽丽等人如鱼得水接到这个美差事,就肆无忌惮的篡改协议,伪造我的年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证件罪】,制造假退休。解决协议第二条, 49平米二手房花七万;同楼的住房2006年买房64平米六万五千元,按照房屋逐年涨价估算,此房当时就四万钱,敛财;当刘琼闵得知造假的真相后,提出不予接受时;刘丽丽就大发雷霆,打击报复。十岁孙女和刘琼闵同时遭关押;派人往刘琼闵家送法轮功栽赃叫喊拘捕刘琼闵;取消刘琼闵建档立卡的低保、关闭取暖,叫嚣要刘琼闵死、灭了刘琼闵等等,十几年如一日刘琼闵以及家人除了张明华任信访局长救济五百元钱外,一分钱没花过政府的,一粒米、一把面没吃过政府的。从卷宗的18——24页那么多收款条子,刘琼闵就知道:(1)2016年9月份两个自称是社区的人拿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往家家户户送,骗取刘琼闵签字并强行照相;(2)2019年下半年南塔分局多次强迫刘琼闵去录指纹(以录音),就是为了制作“假收条”吧?2016年用两份告知书把此案踢出信访局,把一起国家赔偿案,就这样送到市信访局篡改、伪造、敛财共同瓜分了。
刘琼闵丈夫王海良1983年被刑讯逼供遭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错判,1985年刑满释放,1986年王海良母亲金会芝接受不了儿子遭陷害的事实而病死;1989年王海良的父亲王文清伤心过度病死;1990年王海良积怨成疾肝癌病死年仅38岁,刘琼闵忍着悲痛一直在法院申诉为夫申冤,凌源市人民法院经调查1998年12月18日撤销原审【(83)凌刑字第143号判决书】,宣告王海良无罪【(1998)凌刑再初字第10号】。背了十五年罪名终于洗雪沉冤!!如果一切行为都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刘琼闵在二十一年前就能过上太平、与人平等的日子。可是辽宁省三级法院上下联动制造冤上加冤、案中案的事件!把刘琼闵推进万丈深渊。
辽宁省超期审结,不是什么疑难案件,而是没有任何一条可以选择的法条驳回刘琼闵的赔偿申诉,怎么销毁刘琼闵提交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法律依据,再审改判无罪的事实。
最终此案还是没有逃过权力魔鬼的手掌心,赔偿法一致三十五条找不到对本案不力的词句,所以利用卑鄙无耻枉法行为,拼凑编造赔偿法最后一条。是的、枉法裁判者为了保护枉法裁判者哪来的法律依据供应辽宁三级法院使用呀?所以他们就自行创作法律驳受害人的事实。《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是驳斥赔偿义务机关凌源法院所谓“不溯及既往”,赔偿法内容里找不到的说辞,也难为了这位法官,为了保护权贵帮派势力,还得自己“立法”,虽然这是习以为常了,干这种以身试法的缺德事,但在利益面前不能不选择,这就是超期审结原因。
辽宁省审理此案正是全国热火朝天整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行时}法官还敢如此的放肆。要想整顿好辽宁三级法院比铁板还坚硬的团伙腐败枉法者的路还很长。堕落的执法者实在是难辞其咎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