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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者居家隔离,用人单位可否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可以需根据劳动者本人意愿决定是否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劳动者年休假。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第二条第(一)点规定: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
02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是否可以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休年休假,不可以将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计入年休假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03
女职工产假与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期间重叠的,工资如何发放?
应当按照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发放:①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②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或者欠缴生育保险费,造成女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省及所在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向女职工支付费用;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
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女职工享受假期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 作者简介 -
陈颖素
智领律所租赁法律事务部实习律师
法学学士,已获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任实习律师。法学基础扎实,工作认真负责,曾协助指导律师处理过股东知情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破产债权纠纷、房屋租赁纠纷等案件,具有一定的诉讼、非诉办案经验,熟悉诉讼程序文书的所有要求并能起草相关法律文书,专注于各类民商事纠纷及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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