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干了好几年,突然被通知调整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如不接受即以旷工为由停发薪资……因用人单位“任性”调岗引发争议,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擅自调岗降薪 员工提起异议-
2015年,高某入职某建筑公司,劳动合同约定高某从事设计工作。2020年,高某收到公司关于调动其至某所工作的通知,随后在微信工作群中询问调岗事宜,但无人回复。高某认为该工作调动不具有合理性、且薪资有所降低,违反诚信原则,便向公司发出拒绝调岗声明。几日后,公司再次发出通知,载明如高某不按时报到并接受工作安排即视为旷工,停发全部薪资待遇。后高某未按通知前去某所,仍在原岗位进行工作,期间工资被停发。高某认为,该建筑公司无故调岗且拖欠工资,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原告诉请:公司调岗不具有合理性,且自己仍在原岗位提供劳动,请求支付停发工资。
被告辩称:原告不服从管理和调岗安排,停发其工资合法合理。
了解了案件事实后
法院是如何认为的呢?
- 法院认为 -
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岗位变更,应视为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的岗位应当提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同时,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为由作出调岗决定,应当举证证明劳动者存在不胜任原工作岗位的情形。
本案中,某建筑公司无故将高某的岗位进行调整,变更理由为高某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对此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高某调岗后实发工资低于其在原岗位的工资,故某建筑公司调整高某的岗位不具有合理性,应当补发高某工资。
法
院
判
决
一、被告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发高某工资5228元;
二、驳回原告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典型意义 -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原工作岗位,亦未在调岗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其作出的调岗决定不具有合理性,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降低劳动者工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劳动者被扣除的工资。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自主权的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合理、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作出与劳动者切身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主观意愿,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用工关系,具有一定典型性。
- 法官说法 -
承办法官:李庆华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生产经营调整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如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时,也要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当工作岗位调整时,需要充分了解工作岗位、地点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共同秉承诚信守法契约精神,共促良好的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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