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大知识产权学院院长 林秀芹
2022年4月26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当天,由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主办的“以积极姿态成为构建版权保护新格局的先锋”论坛召开,围绕新时代背景下版权使用者主动参与科学版权保护制度建设,构建版权保护新格局进行交流与探讨。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林秀芹教授发表了“使用者是版权制度重要的建设者”主题演讲。通过《著作权法》的历史发展过程和国际视野中使用者地位的对比,阐述了使用者在版权保护中地位从长期被忽视到理性的回归。与此同时,数字时代提供了更多的创作机会,也使创作者和使用者的身份界限变得模糊。
新的时代,集体管理组织应提升自身运行的透明度和效率,在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使用情况的确定等领域,与使用者开展平等高效的合作。行业组织作为使用者代表应广泛反映广大使用者的意见,使得版权市场更加公平、规范,富有生命力,并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软法”,加强使用者行业交流等方式,提升使用者对于构筑良性版权生态的认识,提高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版权意识,以高素质的使用者“沃土”滋养创作,共同促进文化的繁荣,构建和谐共生的良好版权生态环境,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以下内容根据林秀芹教授演讲速记整理,供大家学习参考。
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各位业界朋友,感谢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邀请,并给了我这样一个非常有激情,非常有时代特色,也契合今天主题的这样一个话题。
使用者是版权制度重要的建设者,这是很有新意的一个提法。我就在想,使用者在版权制度上应该处于什么样的地位?使用者目前在我们国家版权制度运行实践中、现实中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这些引出了我的一些思考。我的汇报分三个部分:
使用者地位的理性回归,《著作权法》理论对使用者的定位。
在当今数字时代使创作者和使用者的身份界限变得模糊,使用者地位的变化。
结合今天世界知识产权日,来谈谈如何发挥使用者的作用完善版权保护制度,促进我们国家文化的繁荣,营造良好的版权生态。
第一部分,使用者地位的理性回归。首先我们国家使用者地位在实践中存在着长期被忽视的情况,我想举两个例子说明。
2019年4月份,视觉中国网站发出了一个人类史上首张黑洞的照片。因为这是人类历史上首张黑洞照片,所以引起了非常大的影响,很多新闻媒体、商业宣传等等都想抓住这个热点,将这个照片用于某种目的,特别是商业用途。视觉中国发布了这张照片,同时注明此图如果用于商业用途,要致电和咨询他们的客户代表。显然黑洞的照片并不是中国作者拍摄的,而是来自多个国家的科研团队通过观察太空的很先进的设备拍下来的,根据新闻报道视觉中国当时主张其对黑洞照片享有版权。结果很多使用者就觉得很疑惑,到底这个版权属于谁?如果要用应该找谁?对视觉中国的质疑也一度拓展到其运营的其他摄影作品之上。这个问题一下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新闻发布会现场照片
这个事件正好是在2019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前夕,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事专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民三庭林广海庭长表示,应当坚持法治原则,严格审查照片作品的权利归属证据,不能仅仅以水印证明版权归属,不能谁标上一个水印就是谁的版权,防止版权归属的片面化和简单化。这个事件也折射出,不是真正的版权人,不能随便在上面打一个水印就能证明是版权人,这样有可能误导使用者,使得使用者绕了很多弯,另外可能交费交到了不是真正的权利人手上,实际上真正会损害使用者的利益,所以最高院及时做了一个澄清。
现实中黑洞事件类似的事情现实中还在不断上演。从整体看,中国现在版权意识有一种普遍的觉醒,国家也通过《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年-2035年)》的印发,通过最近几年的修法,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与此同时使用者的地位,以及合理的诉求还是经常被忽视,甚至某种程度上被侵犯。
中科院是中国重要的科研机构,经费非常充足,也因为近千万的续订费用不堪重负,不得不停用中国知网数据库。在座参加会议的各位都是本科、硕士毕业于高校,经历过在校读书阶段,能够了解停用知网对学生,特别是对于做研究的人意味着什么。实际上国际上对于这种学术、科学刊物的版权保护与使用者,特别是公共利益怎么平衡,长期以来都有很多讨论。比如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去年推出了一个开放科学建议书,认为应该让科学更透明,更可及,更加公平和包容。科学的文本文献应该尽量开放给读者,让他们更容易获得。
简单的两个事件,说明版权的问题很复杂,一个方面要保护版权,但是如果保护版权出现了乱象就可能让使用者受损。
使用者的地位长期被忽视也体现在立法上。在2020年《著作权法》修订之前,在我们国家《著作权法》里面是找不到使用者这三个字的。虽然它可以被认为包含在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里面,相应的使用者主体可以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制度实现对作品或者制品的利用,但是使用者这个概念始终没有直接出现。原因非常复杂,从《著作权法》目的来讲一个方面它要保护作品的著作权,另外一个方面要促进作品的传播,最后要促进文化的繁荣和发展,要促进社会公益。但是,因为长期以来我们《著作权法》体系比较强调保护,中国如此,其他国家也如此,对使用者的利益重视不够。关于这个问题大家有兴趣可以看一下北京大学法学院刘银良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有一篇文章——《著作权法中公众使用权》里面讲到使用者地位的重要性。
但是我们国家在2020年之前《著作权法》里面是没有使用者这个提法的,一直到了2020年修法,我们发现在增加的第八条里面找到了“使用者代表”的概念,讲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可以向使用者收取费用,收费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这是首次出现了使用者的概念,但是还是不够。
从国际的角度来看,当然要回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法》试图是在作品创作者与作品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一个平衡机制。一方面要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前面讲到剧本娱乐沉浸式体验这种新型文化产品出现,大家都提到要重视对权利人保护,而对于使用者,即文化产品的消费者,《著作权法》里面也规定了他们有很多正当理由去不经许可地使用,比如为了教育目的使用。前面知网的例子为了科研目的的使用也是如此,但是知网把它整合到电子平台里面,一停都使用不了,现在很多大学没有订或者少订纸质杂志,订了知网,就等于订了几十万份杂志,但是在知网的技术和商业模式背景下,原本使用者可以基于合理使用目的利用情况可能大大减少。
相关的立法是有规定的,有“三步检验法”这一特定的制度。几年前德国马普所发起的《平衡解释版权法的“三步检验法”宣言》,主旨也是在《伯尔尼公约》基础上认为版权法体系是过于强调保护,对公共利益保障不足,偏离了《著作权法》本来设定的目标,所以《宣言》呼吁要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序言的要求,要达到一个平衡,一方面要保护作者权利,另外一方面要照顾到广大公众,使用者的利益。特别是在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方面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在当今的数字时代,关于版权保护出现了不少新的理论。在文学领域,哲学领域强调了读者的地位。近几年结构主义哲学,对以作者为中心,长期占据《著作权法》主导地位的这样一个思维进行了反思,认为应当祛魅。认为一个作品中的很多内容是由读者去理解诠释的,市场价值是由使用者来决定的等等这样新的学说。当然这些理论还是存在这样那样的争论,但是一个大家普遍能够达到共识的,是在新的数字时代,创作者与使用者身份界限逐渐模糊,并且随时会发生转换。
从《2020年中国泛资讯行业的研究报告》这份具有一定权威性的报告看出,93.6%的泛资讯平台用户不排斥内容创作者分享个人观点变现,其中有半数以上,51%的用户有较强的创作意愿,希望寻找入门渠道。现在有B站等等这样的平台,里面就有一部分草根创作。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知识产权与青年”,青年当然是创新的重要核心力量。在这样一个数字时代,草根崛起,使用者跟创作者界限逐渐模糊,青年人有更多机会。
当然还有另外一个新的现象,随着AI(人工智能)的崛起,现在不仅有了数字手段,还有AI作为辅助,进一步降低了创作门槛,创作速度更快。去年我在《法学研究》发表文章《人工智能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重塑》,呼吁在新的数字时代,“合理使用”这个词应该代替“限制与例外”。因为“合理使用”让人家读起来理直气壮一些,“限制与例外”读起来就非常消极,“名正则言顺”,所以在新的时代合理使用制度地位重要性进一步凸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在数字时代使用者地位更重要,可能今天的使用者,上一个小时使用者,下一个小时就是创作者,这个身份在不断地变化。
最后我们来谈谈权利人和使用者中间的机构,特别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何发挥作用来促进文化的繁荣,为我们国家构建和谐共生的良好版权生态环境。
在我们国家的文娱行业, KTV是非常重要的娱乐方式,但是过去几年版权收费产生了很多的问题。2021年国家版权局、文化和旅游部发了一个文件(《关于规范卡拉OK领域版权市场秩序的通知》,促使使用者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通过合作协商,通过签订协议方式来决定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我们知识产权研究院龙小宁教授写过一篇文章《著作权集体管理与KTV收费的经济分析》,提出了计算收费的方式和模式,对于促进版权良好生态构建能够起到一些好的作用。
另外,现在随着娱乐行业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比如剧本娱乐等形式,市场规模相当大。刚才也谈到版权保护,有商业秘密保护,有专利保护,多元化知识产权保护应该是剧本娱乐,或者说沉浸式体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们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正在修订,我也参与了其中部分研究工作。某种程度上从法理来讲集体管理组织是使用者与作者、权利人之间的桥梁,这个是非常重要的。首先使用者数量众多,中国有2万多家KTV门店,现在剧本娱乐门店也很多,如果所有的使用者跟权利人一一去谈判,是不可想象的。所以国际上版权运作成功的制度都是通过集体管理来实现,集体管理起到一个很重要,特别是碎片化的使用,需要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桥梁的作用。从我近几年来集体管理制度的研究来讲,有两个方面。
集体管理组织在数字时代更加重要,两周前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举办“南湖论坛”上我发表了意见,提出了在数字时代集体管理制度有正当性且更为重要,包括王迁教授在内的与会者对这个也是有共识的。要坚持集体管理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也提出,一方面要支持集体管理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集体管理组织也确实需要提升自身运行的透明度和效率,在使用费的收费标准、使用情况的确定等等,跟使用者开展平等高效的合作,这是很重要的。加强沟通,加强协商,打造更好的版权生态。
新修订《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新的身份,使用者代表,新的主体,要充分发挥新主体作用,为构建平衡普惠、和谐共享的版权生态贡献力量,助力创新型国家和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的建设。关于使用者代表,我们研究发现,比如说中国文化娱乐行业协会这么多年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多次参与会议,包括集体管理在制度建设,协会都积极参与,积极发声,是版权制度和版权生态里面非常重要的力量。今天举办这个会也是体现了中国文化娱乐协会勇于担当,充分发挥使用者代表的作用。
第一,《著作权法》第八条赋予使用者代表一定的权利。通过充分协商,广泛反映广大使用者的意见,使得版权市场更加公平、规范,富有生命力。
第二,通过制定行业标准等“软法”,加强使用者行业交流等方式,提升使用者对于构筑良性版权生态的认识,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版权意识,以高素质的使用者“沃土”滋养创作,不断提升中国版权创造与运用的市场环境,助力文化强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
我的发言就到这里,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借此机会,感谢我的博士生王轩同学为准备此次发言PPT作的大量工作。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