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宣传必看广告法规定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其所调整的商业广告范围,其中的两个限定用语对于其调整范围的界定非常关键。
一个限定用语是“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劝诱消费者购买广告主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商品”一词包含商品或者服务)。
如果商业广告所推介的信息不是指向具体的商品,消费者就无从依照广告信息作出选择。因此一些企业形象宣传类广告,对企业商品的推销有一定作用,但单一的企业形象宣传广告并不能满足挑动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作用,没有具体商品广告的加持则无法指引消费者去选择具体商品。所以,单一企业形象宣传广告不应该是《广告法》的商业广告调整范围。
另一个限定用词是“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商业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来展示,但并非所有通过媒介和形式展示的都是商业广告。有关机关曾明确将企业简介一类宣传形式排除出商业广告之列。
二、行业相关规定
《卫生部关于门诊病历登载医疗机构简介等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的批复》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门诊病历、内部期刊或本机构开设的网站中,登载本机构简介、专科特点、疾病防治知识以及专家门诊安排等内容暂不纳入医疗广告审查范围。”
《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明示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定性处罚。
《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企业在自建网站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明示:“企业在网站上或其他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扩大保护的记录做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不属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即将事实性陈述信息排除出广告宣传范畴。
更有《民办教育促进法》在法条中明确将招生简章与招生广告并列规定,明显是将涉及招生学校的简介、招生项目介绍的招生简章排除出招生广告之列的。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实施也将网络安全严防死守,对于企业网站备案相关【备案篇】做好网站的公安备案的流程大家也可自行看一下,特别是现在很多企业连ICP工信备案都没做,更别说网站的公安备案了。
三、宣传必注意的禁用词
网上“好到违反广告法”的文案
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实施。这部被誉为“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刚一实施,一系列的严格规范就让广告人大呼头痛。有广告主立即开展“头脑风暴”,对原本会涉嫌违法的广告文案进行修改撤换。不过,也有部分商家我行我素,情愿受罚也不会撤换广告。
对于极限用语的处罚,根据新《广告法》,违反规定发布上述禁用情形的广告,将被工商部门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在新广告法实施前,有上述情形的广告主,则只需退一赔三。
如果这些用语作为广告发布,并在公共场所进行传播,那么将会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这些广告的说法本身就是不真实、不清楚、不明白的,有作虚假宣传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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