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
当然能!
林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林某担任某公司经理,刘某长期在家照顾家庭。2015年林某与丁某相识。2015至2017年期间,林某多次向丁某微信转账5.2、520、5200、13.14、1314元等数额,累计金额达10万余元。刘某得知实情后,要求丁某返还林某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丁某辩称其与林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转账是互相的,且林某转款是自愿的,因此拒绝返还。无奈之下,刘某将丁某诉至瑞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供稿:李 丹
编辑:赖水连
复核:郑琪凡
审核:朱皓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