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马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全部采纳并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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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章贡区检察院起诉一起“毒黄元米果”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某在生产、销售黄元米果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依法惩处,同时该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提出的“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3740元和在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马某某于2022年5月6日在《赣南日报》刊登公开道歉信,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表示愿意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该案的办理,是该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的一个缩影。今后,该院将继续坚持把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依法能动履职,严惩不法商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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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特辑】章贡区检察院起诉一起“毒黄元米果”案件
监 制: 孙小兰
审 核: 刘亦红
文 案: 肖康华
编 辑: 甘敏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