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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盛某曾借款25万元给徐某,因徐某未能按约还款,二人欲起诉徐某,并向法律工作者姜某咨询债务形成时间对案件的影响。姜某凭借工作便利查出徐某的离婚时间,并告知王某、盛某,将借款时间提前至徐某离婚之前,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将有利于“讨回借款”。
王某、盛某遂胁迫徐某重新出具两张借条,伪造为夫妻共同债务。盛某拿到借条后找到与徐某无借贷往来的汪某,自己与汪某各持一张借条向徐某及徐某前妻陈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归还借款”,并将两案交由姜某代理。姜某接受委托,并在诉讼过程中对陈某名下的房产申请保全,致使陈某的两处房产被查封。
法庭审理
审理后,法院查明以上事实,并认定被告人王某、盛某、姜某、汪某结伙以伪造的证据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因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法院最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二万元至一万元的罚金。
法官提醒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诉讼代理人参与作案。姜某作为法律工作者,前期为王某、盛某出谋划策,在王某、盛某伪造借条,捏造夫妻共同债务后,仍接受委托,代理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对被害人的财产保全,致使法院查封被害人房产,开庭审理该起案件,不仅妨害司法秩序,还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虚假诉讼的共同犯罪追究姜某刑事责任。知法犯法者更应严惩!
诚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切勿以“小聪明”玩弄“大是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代理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故意作虚假证言或者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共同实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前三款行为的,依照共同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撰稿|刑 庭 潘 蔚
编辑|综合办 张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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