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述
笔者对上市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相关规定和案例进行了梳理:
1、《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对相关情况下的收入确认进行了分析
——如果企业经评估后,认为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款很可能收回,企业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风险较低,则在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在本案例中,通常可能认为在商品验收合格交付给客户时,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企业认为可以确认收入,应提供相应支持性证据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客户(资产使用方)现金流、信用状况如何、是否存在保证及时回款措施、是否存在标的资产之外的担保物能在一定的基础上覆盖标的资产的风险等。
2、主营设备类的上市公司常见该等情况,徐工机械披露了公司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相应条款确认收入,以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即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标准时,确认相关收入。会计处理:公司对于代垫客户逾期按揭款或融资租赁款列在应收账款中,并按公司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
3、该等情况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部分情况下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该等情况在IPO审核中是重点关注问题,江西中天智能装备、湖南星邦智能装备IPO终止均与该等情况有关。
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相关内容
《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之“第六章 收入和费用”之“案例6-03 附回购义务的担保融资租赁条款的收入确认”
1、案例背景
A公司为上市公司。A公司与其客户B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即A公司受B公司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光伏太阳能电站进行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进行承包,电站验收合格后转让给B公司。假定A公司为B公司建造光伏电站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且不满足在一段时间内确认收入的条件。
由于光伏电站的资金需求较大,B公司于电站移交时支付全部款项存在困难。A公司为减少应收款项、加速资金回笼,决定改为通过融资租赁销售模式实施该项目。由A公司、B公司以及融资租赁公司签署补充协议,约定A公司将光伏太阳能电站建成后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向B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同时,A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如果B公司不能按期支付融资租赁款,A公司需要按约定条件回购该电站项目。如图6-1所示。
问题:卖方信贷模式下,附有回购义务情形下资产销售方的收入如何确认?
2、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五条规定:“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或服务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六条规定:“在合同开始日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应当对其进行持续评估,并在其满足本准则第五条规定时按照该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附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没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一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或服务。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不能轻易地将商品或服务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一)企业就该商品或服务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或服务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二)企业已将该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或服务的法定所有权。
(三)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四)企业已将该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五)客户已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六)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或服务控制权的迹象。”
3、案例解析
近年来,资本市场出现了较多创新型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较传统模式而言,创新模式下的经营活动更为特殊和复杂,在相关收入确认方面需要在充分了解业务模式的情况下,判断收入确认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在本案例中,A公司将建成的光伏电站销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再由融资租赁公司向B公司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在法律形式上,融资租赁公司是购买方和出租方,B公司是资产使用方和承租方,但是在交易实质上,融资租赁公司在该业务中仅是为B公司提供融资安排,B公司是该光伏电站真正的购买方,是A公司的客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上述业务模式下,公司需要首先评估客户(资产使用方)的信用风险,以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是否很可能收回,即客户是否很可能按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融资租赁款。如果公司认为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很可能收回,且同时满足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在本案例中,公司销售商品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应在客户取得该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如果公司认为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不是很可能收回,则只有在不再附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在卖方信贷销售模式下,公司在销售时面临未来代偿、无法追偿的风险,能否确认收入,在实务中应当根据客户信用风险、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重大程度等情况予以判断。
第一,企业应当基于对客户信用状况的了解等相关信息,评估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可能性和程度等,进而判断合同价款的可回收性。如果基于历史交易信息,企业对资产使用方的信用状况存在一定的了解和判断,则应根据客户(资产使用方)历史和当前信用状况,综合考虑首付比例、贷款年限与机械使用寿命、产品市场价格走势、客户信用、购买目的等因素,判断销售商品相关的合同价款是否很可能收回。如果企业面临的都是新客户且并无历史信息或其他充分信用证据的情况下,则需进行较为谨慎的专业判断。在此模式下,如果买卖双方向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担保,但担保物仅为标的资产本身,在未来客户(资产使用方)无法及时付款时出售方还需回购标的资产,则可能表面合同价款收回存在较高不确定性;如果在标的资产抵押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担保,如对后续期间回款存在其他支持或担保物,则有可能一定程度上已转移标的资产相应的风险和报酬。
第二,如果企业经评估后,认为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合同价款很可能收回,企业承担回购担保责任的风险较低,则在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确认收入。在本案例中,通常可能认为在商品验收合格交付给客户时,客户取得了该商品的控制权。
第三,如果企业认为可以确认收入,应提供相应支持性证据并予以充分披露,如客户(资产使用方)现金流、信用状况如何、是否存在保证及时回款措施、是否存在标的资产之外的担保物能在一定的基础上覆盖标的资产的风险等。
此外,A方式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回购担保协议如果构成财务担保合同,A公司应根据同业经验与租赁公司签订的回购条款对回购情况下公司可能承担的回购损失进行合理估计,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该财务担保合同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收入准则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三、上市公司为客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案例——徐工机械(000425)、特锐德(300001)、大宏立(300865)
1、徐工机械
(1)徐工机械2021年年度报告相关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
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模式有全额付款、按揭贷款、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公司按揭贷款的主要运作模式为客户先支付合同金额20%-40%首付款至公司账户,剩余部分办理银行按揭,银行贷款审批完成后,将款项一次性划至公司账户,客户根据《还款计划书》的约定按月向银行还款,直至贷款结清。按揭期主要有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通过第三方直租和客户选择第三方开展融资租赁两种运作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报告期内公司通过对外按揭和融资租赁模式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9.72亿元、257.96亿元,占公司2021年度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71%、30.59%。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和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及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不超过60亿元人民币的回购担保,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累计额度不超过260亿元人民币的权益购买担保,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回购担保。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公司基于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相应条款确认收入,以具有商业实质以及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即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确认标准时,确认相关收入。相关合同中存在的回购、垫付保证金(或月供、租金)、承担追偿责任等导致公司现金流出或承担其他风险条款的,公司将此列入“应收账款”中,并根据公司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以此确认相关风险损失。一旦客户触发上述条款承担义务时,即公司的客户发生逾期情况,通常约定先由公司或经销商按期回购按揭及融资租赁租金垫款,代垫逾期的期数较长且满足合同约定的回购产品条款时,方才履行回购产品的担保义务。会计处理:公司对于代垫客户逾期按揭款或融资租赁款列在应收账款中,并按公司坏账政策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末,公司因客户逾期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承担有按揭担保责任的客户借款余额为50.72亿元,公司因融资租赁业务为承租人应付的融资租赁款承诺回购义务的余额255.09亿元。市场上按揭、融资租赁等业务存在轻度逾期的情况,但整体风险处于可控状态;公司通过全面落实人单合一、合同穿透性管理、强化资产抵押等贷后管理措施加强风险控制,提升销售质量。
(2)2021年1月15日,徐工机械《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决议公告》
......
(十四)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
......
2.关于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根据 2020 年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实际运作情况,2021 年公司将在规范管理、有效控制资产风险的前提下继续积极开展融资租赁销售业务,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权益购买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超过 6 年,合作项下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 260 亿元人民币。
表决情况为: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
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内容详见2021年1月15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注:2022年3月23日徐工机械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
(3)2021年1月15日,徐工机械《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临时)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
四、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按揭销售业务提供回购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 亿元,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5 年,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2021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合作额度内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权益购买担保。其中,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合作项下担保累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60亿元人民币。
2021 年公司及相关下属子公司为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回购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每笔担保期限不超过 3 年,担保额度使用期限不超过 1 年。
上述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是工程机械行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模式,有利于促进公司产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这两项业务的开展积极推动了公司产品的销售,公司获得了市场促销的有力支持。供应链金融业务是将金融服务向上游供应前端和下游消费终端延伸,覆盖全产业链的金融服务,有利于徐工提升供应链的协同性,降低运作成本。公司提供担保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此,同意《关于为按揭业务、融资租赁业务、供应链金融业务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2、特锐德
(1)2017年7月20日,特锐德《关于为山东莘县光伏项目提供回购担保的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8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签署山东莘县光伏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100),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与聊城市恒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签署了《莘县观城恒阳20兆瓦菌菇大棚光伏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合同》。现公司拟对“莘县观城恒阳20 兆瓦菌菇大棚光伏电站项目”开展融资租赁销售业务,项目总金额约为15,056.62 万元人民币,出租人为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承租人为聊城市恒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该项目将由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总包商进行建设,为此公司将提供回购担保,担保期限为2年。本次对外担保已经2017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聊城市恒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2MA3C731E0B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张倩
注册资本:12000万元成立日期:2016年03月07日
住所:山东省聊城市莘县观城镇东街村1号院办公楼407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电站项目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光伏电站的综合利用与经营;光伏发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光伏电站勘测、设计、施工;光伏电机设备成套安装、调试、维修及有关技术咨询。
聊城市恒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聊城市恒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同各方:
甲方:山东融世华租赁有限公司
乙方: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
丙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回购担保标的物:设计院作为总包商承建的融资租赁项目中,承租人与甲方形成的债务
3、担保金额:15,056.62万元人民币
4、担保期限:2年
5、担保责任:在租赁期内,出现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合同解除事由之时;承租人不按照规定时间支付租金;承租人可能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清算时。满足前述任一情形,回购条件即成立。当回购条件成立时,自甲方向丙方发出《回购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的十日内由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回购价款。
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尚未签订担保协议,具体担保内容以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1、融资租赁销售业务的开展将为用户提供新的融资渠道,便于用户快速决策,从而有利于公司业务及产品的推广,减少应收账款,加快资金周转速度。
2、项目风险防范:(1)被担保方在全部支付融资租赁费用前,回购担保对应产品所有权由设备出租方所有;(2)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履约担保;(3)公司将与聊城市恒阳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其股权对公司本次提供的回购担保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公司本次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了必要的担保风险防范措施,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公司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担保,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710,554.5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0.54%、净资产的 240.54%(含为丹东储能项目提供担保,公告编号:2017-067);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有效期内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725,611.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61.82%、净资产的 245.64%;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2)2021年10月29日,特锐德《关于为山东莘县光伏项目提供回购担保的进展公告》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17年7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17年 8月11日召开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8年7月1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18年8月6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山东莘县光伏项目提供回购担保进展情况的议案》,将债权人变更为中铁建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1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5年。现根据项目的进展及实际需求,拟将担保期限延长5年,即担保期限为10年。
(3)特锐德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资产负债表日存在的重要或有事项
本公司的部分客户通过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为其购买的本公司承建的光伏太阳能电站进行融资。根据融资租赁安排,本公司为该租赁公司提供担保:即若购买客户违约,本公司将被要求向租赁公司赔付客户所欠的租赁款。但本公司有权收回作为出租标的物的光伏太阳能电站。截至2021年12月 31日,本公司对该等业务提供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176,286万元。担保期限和租赁合同的年限一致,通常为 5至10年。
3、大宏立
2021年12月14日《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拓宽公司销售渠道,强化应收账款风险管控,公司拟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赢租赁”)合作并签订《业务合作协议》。
具体情况:由公司向永赢租赁推荐拟拥有设备的最终用户即公司客户,并经永赢租赁审核、评估后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在《业务合作协议》期限内,永赢租赁、公司及客户将采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模式开展业务合作。由永赢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买卖合同》后,永赢租赁向公司购买客户(承租人)指定的租赁设备,并由永赢租赁与客户(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零售)》,将租赁物出租给客户(承租人)使用,客户(承租人)按约向永赢租赁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在触发约定的回购情形时,公司根据永赢租赁《回购通知书》的具体要求,将向永赢租赁承担回购保证责任,向永赢租赁支付相应价款,回购租赁物。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与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拟为公司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业务合作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相关协议以实际签署内容为准。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推荐的信誉良好并满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客户条件、经永赢租赁审核符合融资条件并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三、回购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客户(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出租人(永赢租赁)支付截止实际支付回购款日时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客户(承租人)已逾期的租金及逾期利息;截止实际回购款日后剩余未到期租赁本金(不含未到期租金利息)和名义货价(价格为一元或者一百元,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需支付的名义货价为准);租赁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如有,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评估费、执行费用、租赁物取回费用等)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期限:单笔业务担保期限不超过 24 个月
3、担保额度:以客户的融资额为限,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相关协议的具体内容及担保金额以具体业务发生时签订的书面合同为准。公司后续将与被担保人协商,在实际签署合同过程中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2,291.98 万元,占最近一期末(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0%,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 187.56 万元及资金利息。
五、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为客户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为销售产品向满足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服务,本次担保总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拓宽销售渠道,多渠道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董事会同意上述因销售公司产品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
(二)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销售过程中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风险可控,监事会同意因销售公司产品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并采取严格的筛选条件与风险把控措施,是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出发,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提升。该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无异议。
四、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规定——以创业板为例
1、《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http://www.szse.cn/disclosure/notice/general/t20201231_584051.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3.2.4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发表意见。
......
7.1.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
7.1.14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7.1.16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
......
7.2.13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http://www.szse.cn/lawrules/rule/stock/list/supervision/t20220107_590548.html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1.18 以下事项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3.3.9 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
3.5.19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市公司下列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十一)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使用有关事项、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
5.18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
7.2.1 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节规定。
7.2.2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
7.2.3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规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以及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机制,并严格执行提供担保审议程序。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7.2.4 上市公司应当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7.2.5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7.2.6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就其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本所报告并披露。
7.2.7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7.2.8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7.2.9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7.2.10 上市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违规关联担保。
7.2.11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节相关规定。
7.2.12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7.2.13 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7.2.14 上市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提供担保事项,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7.2.15 上市公司应当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7.2.16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上市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在IPO中,该等情况较为敏感,以撤回案例为例
1、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IPO 2022年3月终止
2021年6月申报深交所主板IPO,2021年10月预披露更新,2022年3月终止。该公司主要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主要产品包括平头塔式起重机、动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及其相关部件。保荐机构为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
(1)招股书披露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担保余额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国内塔式起重机行业快速发展,塔机租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由于单台塔式起重机价格较高以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不断渗透,越来越多的经营租赁商、施工单位选择通过融资租赁服务来解决自身的资金需求。根据行业惯例,在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需为采用融资租赁结算方式的承租人承担担保责任: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承租人未按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公司需承担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义务;若承租人违约触发设备回购条款,公司需承担设备回购义务。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分别为 28,001.33 万元、37,194.37 万元、47,256.85 万元和 43,715.35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96.88%、163.55%、129.28%和 105.92%;根据华融金租、湘江时代和江西金租出具的说明函,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担保敞口为 30,465.23 万元,占当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73.81%。
报告期内,公司为承租人垫付的租金金额分别为 1,207.53 万元、739.76 万元、1,239.35 万元和 1,107.22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96%、 1.34%、1.84%和 2.57%。报告期各期末,当期垫付且当期未受偿的金额分别为 562.27 万元、367.34 万元、11.33 万元和 1.82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8%、0.66%、0.02%和 0.0042%。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设备回购的情形。
若未来行业出现不利的周期性波动导致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融资租赁设备租金的情况增加,公司将需承担更多的租金垫付及设备回购义务,将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反馈意见相关问题
http://www.csrc.gov.cn/csrc/c105891/c1505538/content.shtml
江西中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证监会 2021年9月24日
9、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的销售模式主要采用融资租赁模式,报告期内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6.21%、39.15%、44.19%。请发行人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补充披露:(1)融资租赁模式的具体情况,包括三方的基本情况、各自的主要权利义务、业务流转方式等;采用该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所采用的融资租赁模式与行业其他主要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模式是否存在差异;(2)发行人为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的承租人提供担保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报告期内各期的担保余额,担保义务的实现情况;发行人是否为全部承租人提供担保,还是根据一定标准选择承租人为其提供担保;发行人提供担保的承租人所承租的设备销售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通过融资租赁担保方式输送利益的情况,该承租人是否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16、发行人主要与湘江时代、华融金租、厦门百应等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合作。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占当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96.88%、163.55%、129.28%。请发行人:(1)在“业务与技术” 部分补充披露融资租赁业务的完整业务流程,说明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在合同条款的主要差异情况,发行人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2)补充说明上述融资租赁公司成立时间、合作时间、股权结构、净资产规模、是否相关监管指标要求,报告期与三家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销售金额、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及风险敞口;(3)补充说明发行人业务占上述三家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规模占比,说明2020年以来厦门百应不在与发行人展开合作的原因及合理性;(4)具体说明融资租赁下对各方保证金的约定及实际收付情况,在与华融金租开展业务下,发行人支付厂商保证金的原因,是否为客户垫付保证金,分析报告期内厂商保证金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规模的匹配情况;(5)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补充披露发行人担保余额占净资产比例的合理性,是否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充分风险提示。请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对以上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17、关于收入确认及差错更正。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分期收款和融资租赁销售模式,融资租赁销售模式下,客户违约时发行人负有回购或一次性支付剩余租金的义务。公司以签收为内销收入确认时点。请发行人:(1)结合两类模式下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比例、信用政策、回购及违约条款、保证金、担保责任上限、设备所有权及补偿、安装调试、验收及质量保证等具体约定,披露两类模式下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2)补充说明发行人分期收款的时间间隔是否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与分期收款相关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说明实际利率法摊销对主要财务数据的影响、实际利率选取的依据及合理性;(3)说明各项会计差错的发生原因、调整方法及合理性,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对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方法,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18、报告期内,发行人对融资租赁担保余额和产品质量保证计提预计负债。请发行人:(1)结合客户历史违约情况等,补充说明对期末担保余额计提预计负债比例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相关风险披露是否充分;(2)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客户约定的售后质量维修承诺及实际发生情况,说明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比例的合理性及充分性;(3)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大额未决诉讼,结合诉讼进展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2、湖南星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 2021年3月2日终止
第三轮审核问询——问题 5、关于融资租赁担保余额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2020 年,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新增担保金额为 12 亿元,较 2019 年新增 8 亿担保余额,实际新增担保金额为 73,408.48 万元,其中为客户担保金额 59,885.49 万元,为潇邦机械担保金额 13,522.99 万元,显著高于 2019 年实际担保金额;
(2)2020 年 9 月末,公司担保余额(不含对子公司)占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达到 146.20%和 109.34%,发行人担保余额占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比例显著高于可比公司平均值;
(3)截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资产市值为 50,595.20 万元,且无大额负债,财务状况良好。截止 2020 年 9 月 30 日,实际控制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78,309.52 万元,其中为公司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63,434.14 万元。实际控制人主要资产市值占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担保余额的比例为 64.61%,占为公司客户提供的担保余额的比例为 79.76%;
(4)融资租赁结算模式下,租赁商的融资租赁期间一般为 2-5 年,而公司产品的使用寿命往往在 6 年以上,且租赁商支付的首付款和保证金一般占设备款的 10%-35%,因此,在租赁期间若租赁商触发垫付及回购条件后,公司及时采取措施追偿债权或收回设备,设备变现价值通常高于未支付租金;
(5)对存在融资需求的客户,公司需对其征信情况、资产情况、经营情况等做全面性的调查了解,调查完成后按公司的制度对其进行分级评定,将客户划分为 3A、2A、A、B、C 五类客户。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2020 年为客户担保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和合理性,是否设定其对外担保的额度、占比等上限,是否存在利用融资租赁模式刺激销售的情形;结合公司财务状况详细分析公司是否具备对应的担保能力,担保余额超过公司的净资产及营业收入的原因及风险,是否存在资不抵债的可能性和破产的风险;是否针对其对外担保余额金额和占比较大的情况采取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以及措施的有效性;
(2)实际控制人主要资产市值显著低于担保余额是否将导致实际控制人的连带担保责任无法履行,补充披露该承诺的可行性,是否存在其他补充的担保措施,发行人客户是否提供了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3)在租赁期间若租赁商触发垫付及回购条件后,公司及时采取措施追偿债权或收回设备,设备变现价值通常高于未支付租金的原因和测算依据,发行人设备的残值率和折旧年限;
(4)3A、2A、A、B、C 五类客户的数量、交易金额、占比及变动情况,对风险较高客户的衡量标准及授信业务额度的审批标准,按照分类评级说明并披露逾期未回款的金额及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5)发行人未来三年融资租赁业务对公司业绩影响中预计担保损失计提的比例为未到期租金增加额的 1%的测算依据和合理性。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针对项目组就发行人融资租赁担保风险和偿债能力执行的核查工作,请保荐人及申报会计师相关内核及质控部门说明已履行的质量把关工作及相关结论。
2022年5月28日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