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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记者 陈卿媛 实习生 张洁
实习编辑 朱洁英
丈夫隐瞒乙肝病史,结婚数月后妻子起诉离婚要求精神赔偿,甘肃一法院审判的这起案件近日备受关注。
王女士与丈夫张先生经朋友介绍结婚,婚后仅数月,妻子发现丈夫一直患有乙肝。王女士提出离婚,并以丈夫故意隐瞒重大病史构成欺诈为由,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张先生同意离婚,但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王女士便于近日向甘肃兰州西固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乙肝不属于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前提是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并且给另一方配偶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本案中,丈夫虽然隐瞒了婚前病史,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法官鉴于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判决离婚,但未支持女方要求精神赔偿的请求。
不少网友对此进行讨论,法院这一判决的依据何在。那么,乙肝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婚姻双方隐瞒乙肝病史是否应该赔偿呢?
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张永辉律师表示,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乙肝并不属于法律中认定的重大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谈到,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这些疾病进行检查。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了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乙肝并不影响结婚和生育,绝大多数人群进行了乙肝疫苗的接种,男方仅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如果夫妻注射疫苗,采取性安全措施,也可以有效阻断乙肝病毒的传播。”张律师表示,自己身边有很多乙肝病毒携带者也结婚生子,并且他们的孩子也是健康的,没有携带乙肝病毒。
张永辉律师认为,女方没有证据证明她因为被男方传染而感染乙肝,也就没有证明对她造成了损害后果。因此男方没有重大过错,也就不需要赔偿精神损失。
北京德和衡律师集团上海分所郭乘希律师对此有着不同的看法。她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在结婚登记前,男女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并有权请求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但是哪些属于“重大疾病”,《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郭乘希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乙肝属于公认的传染病。公民依法享有选择结婚对象的自主权,重视健康理念的人,会慎重考虑是否选择乙肝患者作为结婚对象。男方隐瞒乙肝病史使女方踏入婚姻,在法律上侵害了女方的知情权、婚姻自主权和健康权,她认为女方可以选择上诉或申诉。
在郭乘希律师看来,在婚姻关系中,是否需要进行赔偿,需要看双方有无重大过错。《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其中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郭乘希律师指出,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满两周岁孩子的抚养权在离婚时应当判给母亲,但是如果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孩子的抚养权就应当判给父亲。而本案中,乙肝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有着不利因素,隐瞒的一方属于过错方。特别是在社会习俗中,离婚给女性在婚恋场上的“身价”打了折扣,在开启下一段恋情和婚姻的时候,相比男性有着更多的困难,法院应当酌情判决男方向女方作出一定的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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