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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富阳法院以远程视频形式对杭州市富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二级调研员蒋培言受贿罪一案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蒋培言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1年5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蒋培言利用担任富阳市建设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富阳区住建局党委委员、副局长、调研员等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业务承接、事项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252.9271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蒋培言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蒋培言具有自首情节,且在监察机关调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赃款,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撰稿|刑 庭 余希萌
编辑|综合办 张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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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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