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一”劳动节来临,祝各位爱劳动的小伙伴们节日快乐!兢兢业业忙工作,却因为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到头来却“不知辛苦为谁忙”,相信这不是个别劳动者所面临的维权困境。今天五一说“薪”事系列,就让法官就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给大伙儿支支招。
2020年4月,小杨在招聘网站上看到A公司招聘钢琴教师的广告,便主动投递简历,于2020年5月1日成功入职A公司从事教育培训工作,但A公司一直未与小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小杨每日在A公司作为账号主体的“钉钉”平台上打卡,且每月工资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老周微信转账支付。后小杨于2021年2月1日离职,A公司尚有12月、1月工资未支付。小杨向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其与A公司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12月、1月工资和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仲裁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A公司与小杨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A公司经营范围并不包括教育培训,驳回了小杨的仲裁请求。小杨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A公司与小杨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确认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支持了小杨要求支付工资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在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案件事实:
1、小杨投递简历时招聘主体是A公司,每日钉钉打卡的账号主体也是A公司,证明小杨日常工作实际受到A公司的管理;
2.、A公司经营范围虽不包括教育培训,但现有证据证明A公司一直对外开办教育培训业务,且当时网络招聘广告写明工作岗位为钢琴教师,小杨提供的劳动属于A公司实际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
3、小杨每月收到老周微信转账发放的工资,老周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据此可以证明A公司按月向小杨发放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可确认双方于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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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且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由用人单位发放报酬、其工作内容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仍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虽然在认定劳动关系过程中,用人单位对许多劳动者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负有举证责任,但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也应有一定的维权意识和证据意识,在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注意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劳动关系证据,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也要注意避免陷入用人单位设下的“合同陷阱”。在劳动者维权意识提高和司法护航双重作用下,让用人单位无漏可钻、规范用工,实现劳有所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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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撰稿 | 范萌萌 陈 昊
编辑 | 邱晓敏
一审 | 闫 杰
二审 | 李 静
三审 | 叶 玮 雷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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