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国际劳动节
“五一”劳动节来临,祝各位爱劳动的小伙伴们节日快乐!马上就要毕业了,毕业季的你,是否有这样的困惑?
2020年3月,各大学迎来了新一年的春季校园招聘会。云南某大学的大四在校生张三欲应聘滇南公司的行政助理岗位,于是便携带学校发的《2020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前去应聘。滇南公司了解张三的基本情况后,双方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张三毕业后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入职工作。
2020年8月初,张三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一直在住院治疗。出院后,张三欲回到滇南公司继续工作。但滇南公司认为,张三签订劳动合同时系在校大学生,其行为受所在学校管理,并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因此《劳动合同书》无效,不接受张三返岗工作。
于是张三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合同书》有效,并确认双方自2020年3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确认张三与滇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效,并确认双方自2020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的裁决。
双方都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于是都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滇南公司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张三请求确认双方自2020年3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五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三与滇南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双方自2020年7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第一
未毕业的在校大学生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本案中,张三已经年满21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虽然其大学未毕业,但仍属于劳动者,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建立劳动关系;且张三在求职时提供了《2020届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故张三是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
第二
本案中滇南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
滇南公司在招聘时对张三系大四在校生、尚未毕业等情形已充分了解,且张三之后也取得了毕业证书。
第三
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无欺诈、胁迫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
故案涉《劳动合同协议书》合法有效。
第四
张三与滇南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协议书》,且张三在4月1日入职工作,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故张三与滇南公司自2020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撰稿 | 吕 刚 王素颖
编辑 | 邱晓敏
一审 | 闫 杰
二审 | 李 静
三审 | 叶 玮 雷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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