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法 执行
为了规避法院执行,被执行人鲁某、异议人李某与证人武某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异议审查程序中虚构租赁关系,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构成虚假诉讼。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鲁某、异议人李某、证人武某分别处10万元罚款。
案情简介
· 园法执行 ·
CASE INTRODUCTION
案情简介
2021年9月2日
立案执行
2021年9月15日
法院查封涉案房产
李某向法院申报租赁权
2021年12月9日
法院裁定涤除租赁
2021年12月17日
李某提出执行异议
2021年12月29日
法院驳回执行异议
李某申请复议
2022年3月1日
法院决定对鲁某、李某、武某罚款30万元
鲁某、武某申请复议
2022年3月16日
市中院驳回复议,维持异议裁定
2022年4月11日
市中院驳回复议,维持罚款决定
2019年,鲁某与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并以名下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某银行依约发放贷款,但鲁某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遂将鲁某诉至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鲁某还本付息,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请。判决生效后,鲁某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法院依法查封涉案抵押房产,并裁定对涉案房产进行拍卖,案外人李某向法院申报20年租赁权。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涤除案外人李某对涉案房产租赁的裁定,并要求案外人李某限期腾空涉案房产,李某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异议审查
01
涉案房产租赁情况
异议人李某:
2018年12月28日,异议人李某与被执行人鲁某就涉案房产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证人武某经办),约定房屋租期20年,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支付15年租金90万元及押金4万元,到期后按年支付剩余租金。同日,异议人李某依约支付94万元,被执行人鲁某交付涉案房屋,涉案房屋由李某持续使用至今。
申请人某银行:
2019年1月15日,被执行人鲁某与申请人某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涉案房产提供担保,并出具《资产抵押承诺书》,承诺抵押物无租赁情况。
02
租金支付情况
证人武某(经办人):
陈述了94万元租金的资金来源,明确表示没有来自被执行人鲁某的资金。
法院查明:
通过调查租金来源和支付去向的银行流水,可以认定异议人李某所付租金的最初来源和最终去向均为被执行人鲁某,资金走向形成闭环,租金支付不真实。
03
涉案房产占有使用情况
异议人李某:
《异议申请书》中表示,被执行人鲁某于2018年12月28日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交付涉案房产。
《复议申请书》中表示,被执行人鲁某于2018年11月10日提前交付涉案房产。
证人武某(经办人):
《情况说明》中表示,被执行人鲁某于2018年12月28日租赁合同签订当日交付涉案房产。
到庭谈话笔录中表示,被执行人鲁某于2018年11月10日提前交付涉案房产。
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鲁某、异议人李某、证人武某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在异议审查程序中虚构租赁关系,提起虚假诉讼,帮助被执行人规避执行,依法对三人分别罚款10万元。
园法说
· 园法执行 ·
本案中,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对社会诚信缺位,为了规避法院执行,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通过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租赁关系,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并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在较大的办案压力之下,仍然坚持查明事实、不枉不纵的执行理念,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戒,同时也向全社会释放了遵法守法、诚信生活、诚信诉讼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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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郭志伟
美编 | 王 玥
责编 | 赵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