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拓某系上下邻居关系。李某的货运三轮车平时停放在坡下拓某回家必经的转弯岔路。2021年3月28日下午,李某喝酒后回到家中休息。傍晚时拓某叫李某挪车,李某到场认为其三轮车未影响拓某家电动三轮车通行而拒不挪车,当场与拓某发生争吵,并将拓某扯倒在地,在拓某头部打了几拳,又在胸腹部踏了几脚,致拓某身体受伤。经鉴定,拓某外伤致额部、左颞部肿胀及左食指近节基底部撕脱性骨折为轻微伤,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
经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李某因琐事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某具有行政违法劣迹,在本案中另致被害人轻微伤,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饮酒要适量,喝酒莫贪杯
酒后莫惹事!
延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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