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太感谢你们了,下这么大雨到现场为我们做好执行工作,我对你们法院的工作非常满意。”申请执行人黄某文说道。
“虽然被执行人已经答应主动履行排除妨碍的义务,但我们还是要来现场看一看,也希望你们双方今后可以恢复邻里间的和睦。”主办法官回应。
5月13日上午,福绵区法院的干警不惧大雨,顺利执结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08年,原告黄某文与被告黄某森等四人因92平方米竹园地的归属权产生争议,被告在争议地四面堆砌上了石头,双方为此多次爆发矛盾冲突,导致邻里关系恶化,经多方协调后仍收效甚微,因此原告于2021年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将争议地恢复原状。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文书义务,案件由此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经过
为促使案件尽快执结,主办法官多次到现场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进一步做好释法析理工作,最终被执行人一方同意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自行将争议地上的建筑物拆除恢复原状后,归还给申请执行人。
5月13日是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恢复土地原状的日子。在主办法官的见证下,经过三个小时的作业,争议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清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执行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由人民法庭执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重要部署,从2022年开始,福绵区法院结合枫桥式人民法庭的调解经验,探索将适宜由人民法庭参与调解的案件交由法庭执行,坚持以调促执、调促合一的办案理念,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文:黄宇翔
图:宁钊
编辑:包一萍
审核:谭展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