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时评|保护还是侵犯?物业的权利边界亟待厘清
极目新闻 2022-05-23 10:34:39 阅读量: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近期,武汉市某个小区的物业为了提醒业主注意乘电梯安全,将小孩在电梯内放置异物的视频转发到业主群,引起了孩子的家长的强烈不满。(极目新闻报道)虽然该事件以双方和解而告终,但是这件事情折射出了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

无独有偶,早在2019年,上海某小区物业为了检查小区是否存在高空坠物的风险,动用无人机巡视,引发了业主对泄露隐私的担忧。

对比两起事件,不难发现有诸多共同之处。其一,物业部门都宣称其所作所为本意全是为业主着想;其二,物业在采取具体措施的过程中,均对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其三,整个过程中,事件使得业主和物业形成了对立局面。

其实,关于物业部门的责任,在2007年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此外,在《民法典》中的第九百四十二条也作了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由此可见,物业的职能就是给业主提供服务并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明明是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但却为何成为了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有许多,其中有一点不容忽视:物业部门行使权利边界在哪?如果这个问题搞不清楚,那么只要是物业打着“为民服务”的旗号,就可以任性地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这样一来,带来的后果可能就是人人自危。以保护业主合法权利为名带来的后果将是业主的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

所以,物业的权利边界也必须要厘清。在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中,就把“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在此之后,《物业管理条例》也把“物业管理企业”改为“物业服务企业”。

由“管理”改为“服务”,不仅仅是一种表述的变化,更是一种理念的变化。物业不是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物业作为一个企业,给业主提供的是服务,而不是管理。有了这个定论,给物业的权利划定边界就有法可依。物业所作所为必需立足于服务业主,而不是对业主一味地发号施令。

其实,无论从哪个角度看,物业与业主本不应该对立。物业和业主应该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和谐、平安、优美的小区居住环境是符合物业和业主共同利益的。双方相互责备终究不是解决问题之道。

对物业,业主应该多予以理解和包容,积极履行业主的义务,模范地遵守小区文明公约,积极配合物业在法律范围内为维护小区秩序的工作。

对业主,物业应该提供细致周到服务,设身处地地为业主着想,注重服务的细节,要善于和业主沟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责任编辑:刘玉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