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发起组成员俞秀松
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是革命烈士俞秀松的家乡。俞秀松,是中共上海发起组成员,上海社会主义青年团第一任书记。2005年3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俞秀松故居为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10年5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划定了俞秀松故居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省级文保单位 — 俞秀松故居
省保碑
俞秀松故居的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牌
紧挨着俞秀松故居的东侧,有一幢清代古民居,是《溪埭文史》主编俞乃传的故居。这座古建筑,位于俞秀松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是俞秀松故居历史风貌的组成部分。2022年5月8日,诸暨市的地方政府,未经文物部门同意,不顾文物部门的干预和群众的劝阻,组织力量,将该座古建筑强行拆除。
俞秀松故居与俞乃传故居的航拍图
俞乃传,又名乃夫,青年时曾在浙赣铁路工作,抗日战争爆发后,辗转前往昆明,考入云南省经委会“纺织技术人员培训班”,成为纺织工程学家苏延宾的学生,毕业后进入云南纺织厂工作。解放后,俞乃传前往上海,进入国棉十一厂工作,成为工程师,参与《棉纺手册》《纺织辞典》《纺织品词典》等书籍的编写。退休后,俞乃传与俞秀松四弟俞寿臧共同发起创办浙江省内首本乡村文化期刊《溪埭文史》,担任主编,致力于挖掘、研究、宣传俞秀松的事迹,对溪埭的历史文化传承作出了突出贡献,是溪埭村民一致认可的乡贤人物。
《溪埭文史》封面(图片来自“诸暨发布”微信公众号,【文化】这个村落不简单,十年来先后编了六期文史期刊)
从地理位置上说,俞乃传故居与俞秀松故居之间仅隔一条小弄堂,是文保单位周围环境肌理的组成部分;从文化意义上说,俞乃传致力于俞秀松事迹的挖掘、研究、宣传,与俞秀松故居之间具有深刻而密切的文化联系。因此,两座建筑所形成的空间格局,对于维持俞秀松故居的历史风貌,具有重要意义。
左侧为俞秀松故居,右侧为俞乃传故居
从俞乃传故居二楼拍摄俞秀松故居
俞乃传故居,坐北朝南,面阔三间,计10.6米,进深一进,计7米,是一幢砖木结构的两层楼屋,雕梁画栋,颇为精美。建筑内部,还摆放着不少晚清至民国时期的家具和生活用品,保持着早年的装饰装修风格。
俞乃传故居
2022年5月7日晚上21时许,本号得到情报,俞乃传故居将于次日早晨8时被拆除。经初步评估,本号认为俞乃传故居有必要作为俞秀松故居的历史风貌予以保护,鉴于拆除风险紧迫,情况紧急,笔者遂连夜向绍兴市文物局报告,绍兴市文物局也连夜通知了诸暨市文物局。为了进一步了解情况,笔者于次日早晨赶往现场踏勘,对俞乃传故居进行抢救性调查,并试图为保护争取时间。以下是本号在俞乃传故居被拆除前拍摄的照片:
拍摄完俞乃传故居的内外照片后,笔者对俞乃传故居进行了测量。经测量,俞乃传故居的房屋西界,距离俞秀松故居的文物本体之间最近处不足2米,最远处不足4米。经向绍兴市文物局核实,并结合建控地带划定的技术常规,可以判断俞乃传故居位于省级文保单位俞秀松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另外,本号还向当地村民做了进一步核实,确认该座古民居确系《溪埭文史》主编俞乃传的故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如果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拆除一座与文保单位具有文化联系的清代古民居,既会破坏文保单位的历史风貌,又可能会影响文物本体的安全。因此,在未经文物部门同意的情况下,绝对不能在文保单位的建控地带内擅自进行拆除工程。
2022年5月8日早晨6时50分,绍兴市文物局将相关情况电话通知诸暨市文物局。随后,笔者也将在现场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绍兴市文物局。7时38分,笔者获悉诸暨市文物局和文物执法大队已经在赶来现场的路上。8时30分左右,有城管抵达现场,态度蛮横,要求立即拆除俞乃传故居,群众纷纷上前劝阻,告知其关于文保单位建控地带内不能随意拆除房屋的法律规定,但该名城管称是不是文物老百姓说了不算,在群众的强烈要求下,该名城管口头表示暂停拆除,向领导汇报。
9时01分,本号拨打12345市政府服务热线,称:“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俞秀松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有一座清代古民居,可能面临拆除工程,该拆除工程未经文物部门同意,涉嫌违反文物保护法,要求转给诸暨市的文物部门,让执法大队马上到现场阻止施工。”
9时23分,诸暨市博物馆、文物执法大队共计3人抵达现场,对建筑外部、一层部位进行了简单查看,拍摄了几张照片,于5分钟后离开了现场。
9时43分,来拆迁的城管撤退,表示暂缓拆除。
10时许,城管和拆迁队突然折返,对俞乃传故居强制清场,拉起警戒线,立起人墙,开始对俞乃传故居进行强制拆除。围观群众义愤填膺,纷纷上前制止,对当地政府无视法律法规的恶劣行径予以强烈谴责。然而,城管对群众的控诉置若罔闻,对群众试图制止文物破坏的努力予以坚决阻拦。
城管强制清场后,拉起警戒线,立起人墙
强拆进行中
强拆进行中
10时33分,笔者再次拨打12345,告知接线人员,城管已经在文保单位建控地带内强拆古民居,文物一旦被破坏就不可再生,所以要求诸暨市文物执法大队立即返回现场制止施工。
随后,笔者开始对现场的城管进行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向他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规定,向他们宣读《保护好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的根脉——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要论述综述》、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场群众也纷纷表示,俞乃传故居是文物古迹,秀松故居旁边的房子不能随便拆除,应该给来旅游的人参观,现在国家都说要保护文物的,你们怎么反而还要拆?面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城管们丝毫不为所动,视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文件如同草芥。
笔者质问他们:“你们做这些事,内心有没有愧?良心有没有受到谴责?你们穿着这身制服,应该依法行政,眼里还有没有法律?”但这些话如同对牛弹琴。
中午11时17分,因文物执法大队迟迟没有返回现场,笔者再次拨打12345,催促文物执法大队尽快返回现场。
中午12时许,城管和拆迁队去吃午饭,笔者得以靠近俞乃传故居,近距离拍摄这座古建筑的拆除进展:
12时47分,城管和拆迁队吃完午饭后,继续开始拆除俞乃传故居。
拆迁队继续拆除
下午13时38分,诸暨市文物执法大队4名执法人员终于抵达现场,要求停止拆除,并对现场进行拍照。
文物执法大队重返现场
文物执法大队对现场进行调查
文物执法大队正在与城管沟通
14时05分,文物执法大队离开现场后,城管指令拆迁队继续拆除。
城管指令拆迁队继续拆除
拆迁队正在拆除牛腿
2022年5月9日,俞乃传故居被夷为平地。
俞乃传故居被夷为平地
2022年5月9日上午,笔者通过电话报告国家文物局:“昨天,浙江省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俞秀松故居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一座清代古民居,被当地政府暴力强拆。这座古建筑是俞乃传故居,他是《溪埭文史》的主编,致力于俞秀松事迹等地方文史的挖掘和宣传,不管是从地理位置上还是文化上,都与省保单位有密切联系,是省保单位历史风貌的组成部分。我在前晚获悉拆除计划后,马上告诉了绍兴市文物局,绍兴市文物局也连夜通知了诸暨市文物局,并及时进行了干预,但当地还是不顾一切暴力强拆。省保单位两划内怎么能强拆?这样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法人违法,应该严肃查处。我会向你们提交书面的详细说明。”
那么,当地究竟为什么会不顾一切拆除这座古民居呢?笔者在2022年5月7日的《绍兴日报》中找到了一些答案,当天的《绍兴日报》有一篇报道,标题为《宅基地改革+村级市场化运作,让户有优居、村增活力 “溪埭模式”探路乡村振兴》,报道称:连日来,数十名工人拖着一车车残砖旧瓦,穿梭在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的老巷间。在该镇宅基地改革专班的协调下,村里的53户一户多宅房屋和首批4户危旧房开始加紧拆除。拆出的地块,将通过溪埭村刚刚成立的松青塬强村富民有限公司(简称“强村公司”)统一规划,开展乡村振兴先行村项目建设。
该报道还称:随着溪埭村试点推向纵深,更多村庄看到了旧村提升的“解题思路”。“‘溪埭模式’具有可复制性,一些有村庄重塑需求的本镇村社也来溪埭村‘取经’,以宅基地改革和村级市场化运作,撬动美丽乡村建设。”
《绍兴日报》对“溪埭模式”的报道
2022年5月8日,诸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的官方微信公众号“诸暨发布”推送文章:《“溪埭模式”探路乡村振兴!诸暨又获绍兴点赞!》,再次宣传所谓的“溪埭模式”。
原来,当地是打着“乡村振兴”“美丽乡村”等名义拆除古建筑,这是把乡村的历史文化根脉都掘断了,有这样的“振兴”和“美丽”法吗?如果都像这样不加甄别、不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就一刀切地拆除老建筑,那对于乡村的历史文化将是毁灭性的打击。这样的模式,不仅不能推广,还必须紧急刹车。
2022年5月8日,笔者对溪埭村进行了初步摸排,发现整个村庄中的古建筑数量多,种类丰富,且不乏建筑精品,村庄整体的格局和肌理保存较为完整。然而,有部分精美的古建筑,也和俞乃传故居一样收到了《房屋限期腾空通知书》,可能面临被拆除的风险。分享一些溪埭村的照片:
溪埭村航拍图
溪埭村航拍图
溪埭村航拍图
溪埭村的走马楼
民国时期的彩色雕花玻璃
这样大规模的古民居,必须要赶紧保护,如果任由所谓的“溪埭模式”继续推行,会有更多的古建筑遭殃。拆除一座,损失已经不小,若是拆除一片,那损失就太大了。
俞乃传故居拆除事件,所反映出来的的问题是深刻的。当地政府对历史文化毫无敬畏之心,肆意践踏法律尊严,与中央要求保护文物古迹的政策背道而驰,脱离群众,无视人民群众要求保护文物的呼声。鉴于上述情况,本号发表如下意见:
1. 对诸暨市次坞镇溪埭村强拆俞乃传故居、威胁省级文保单位俞秀松故居的安全、破坏俞秀松故居的历史风貌的行径,表示强烈谴责。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本案属于典型的政府法人违法,仗着有权就敢胡作非为,建议文物部门予以立案,严肃查处违法主体。
3.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生命线,当地政府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近距离靠近省保单位进行拆除工程,威胁文物本体安全。在文物部门已经要求停工的情况下,屡禁不止,手段粗暴,法律意识极其淡薄,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严重损害诸暨的城市·形象,应当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根据《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等过程中,发现尚未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附属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四个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本案中,拆迁方不及时停工保护现场,固然可恶,但诸暨市的文物部门虽然到了现场,表现也令人失望,既没有体现出该有的专业素养,也没有体现出该有的敬业精神,应当责令诸暨市文物部门深刻反省,切实提升业务能力,加强责任心。
5. 立即对所谓的“溪埭模式”进行纠偏,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精神,在未进行历史文化价值评估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
6. 诸暨市的文物、规划等职能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溪埭村进行历史文化资源普查,摸排存量古建筑情况,开展文物、历史建筑的论证、认定工作,及时公布一批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建筑,把该保护的古建筑都保护下来。
7. 进一步加强对文物保护和依法治国的宣传力度。
本号将持续关注溪埭村的文物保护情况,保持与有关部门的及时、有效沟通,依法依规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