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均种植大棚蔬菜,二人的大棚相邻。
2021年年底的一天凌晨,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称张某家大棚起火。救援站迅速赶赴现场组织扑救,此次火灾造成张某大棚及大棚内电动三轮车、农用机械等物品及西侧大棚及大棚内冰箱、空调等物品受损。经调查,消防大队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该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王某家大棚中部北侧部位,起火原因排除遗留火种,排除雷击,不排除电器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引起火灾。
此次火灾给张某造成了经济损失,故其将王某起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经法院承办法官主持调解,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释明,在承办人及当事人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更是当庭支付赔偿款,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等。该案中,因王某家大棚失火造成张某家财产损失,虽并非王某故意为之,但亦存在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难点在于损失的确定以及承担责任方式的选择,对此原告举证艰难,且涉鉴定致使诉讼成本偏高。为减少双方成本支出,衡平损失,承办人根据市场造价估算出合理金额,最终促成调解。通过这样的方式,既能化解双方矛盾,比较彻底地解决纠纷,又能有效提高司法效率,实属“双赢”。
此外,该案也给我们敲响警钟,平常工作及生活应当注意防火,保护自己及家人的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预防火灾发生!
来源:徐建明
版面:孙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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