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原告严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被告梁某归还借款本金2500元并支付利息。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梁某多次向原告严某借款人民币共计5300元,之后被告已还款2800元,剩余欠款2500元及利息一直未还。原告遂诉讼到法院。
庭审中,原告自述其于2021年4月2日出借的2500元其中2000元系其从支付宝借呗借出后出借给被告。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出借人出借的款项应为自有资金,原告自述借款中的2000元系其从借呗中借出后出借,该部分借款合同无效,被告因此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2000元,对原告主张该2000元的利息,该院不予支持。对剩余未还部分的500元,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除归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逾期利息,双方未对利息作出约定,该院支持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2月14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该案中,原告的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借款合同应属无效。无效借贷合同已经履行,取得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返还借款,但出借人想要追回利息损失的主张,于法无据。法官提示,出借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切勿为了朋友义气,而做出信用卡套现或通过借呗、微粒贷等金融平台套取资金的行为,否则将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来源:余 婷
版面:孙双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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