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份起,原告姚某与被告叶某合伙创办轮滑培训项目。2020年4月份,原告张某加入合伙。三人共同在晋江租赁5个场地用于培训学员,合伙共计投资198000元。三人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但2021年9月起,被告叶某就不再分配合伙利润,且不让两原告参与合伙经营。
经多次沟通无果,姚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合伙份额,判令被告叶某公开合同账目、分配合伙利润。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法官陈志宏第一时间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了解案情。
经调查
法官了解到本案当事人双方积怨颇深,被告叶某不承认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其辩称两原告仅是其店铺的员工,并非合伙人,同时叶某已在晋江法院起诉两原告损害其财产。
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法官决定组织当事人在线进行调解。
情到深处冰自融。庭审过程中,法官从双方的朋友关系出发,劝说当事人珍惜彼此的关系,朋友易失不易得。经过两个小时晓之以情、陈明利弊之后,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叶某同意向两原告支付7万元的合伙利润,并在另案中撤回对两原告的起诉,双方握手言和,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文字|林谊芳
审核|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