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解决 | 倾力调解,一次性解决劳动争议案
近日,小董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并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的争议,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李某在其居住的小镇上的一家炮竹厂上班,每月收入两三千,丈夫做点小工程,收入也算不错,一家子生活也算和美。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8月,李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去医院检查,结果发现自己患上了白血病!这个结果让李某及家人顿觉晴空霹雳,高昂的治疗费用也让这个家庭感到束手无策。
李某觉得自己在炮竹厂上班十几年,而用人单位却从未给自己买社保,自己对公司而言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于是便要求用人企业给予自己一定的医疗补偿。双方协商多次未果,于是,李某遂以用人单位未给其买医疗保险要求赔偿医疗损失为由申请仲裁。仲裁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李某不服,遂向小董法庭起诉。
原告李某认为,被告炮竹厂没有给自己购买职工医保,导致自己不能享受职工医保待遇,虽然享受了农村医保,但是农村医保报销比例低,对于不能按职工医保报销的医疗费应当由用人单位赔偿。被告则认为,原告生病时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双方是劳务关系,现有法律并未规定需要购买医疗保险,且原告已经享受了农村居民医保,不能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庭审当日,双方争锋相对,互不相让。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主动到当地医保局调查了解当前我国的医疗保险种类以及报销政策,之后将调查所得情况告知原告,原告了解相应的政策后,调整了自己的诉求。
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后,原告终于同意调解。之后,法官又做被告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原告65000元。
被告代理人签署调解笔录
法官到原告家了解案情
原告在家签署调解笔录
在今后的工作中,小董法庭将以自治区高院开展的“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活动为契机,继续抓好诉讼案件的调解工作,力争将矛盾化解于调解中,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让人民群众切切实实感受到司法公正的实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可见,用人单位一旦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未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遭受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赔偿。因此,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方面通降低经营风险,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又能降低被社保机构处罚、强制补缴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