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辖区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有两家企业都未按照要求落实隐患排查制度,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报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责令两家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这两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相关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项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两家企业分别被处罚1万元、1.5万元。
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是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的重要措施,是一切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下一步,铜山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将是否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落实相关要求与企业正面清单、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等级挂钩。同时,持续加大查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对未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违反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损害群众利益,对偷排偷放、主观恶意排污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严重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行为予以严惩。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联动,用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力度推进隐患排查制度的落实,维护群众健康和区域环境安全。
主管:徐州市生态环境局
主办:徐州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文字:朱燕燕
图片:朱燕燕
审核:袁庆柯
发布:曹晓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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