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状
连日来,短跑名将张某妻子爆其被家暴的新闻在各大平台热传。据媒体报道,张某妻子报警控诉张某多次对其进行家暴行为,不仅在孕期因夜间被吵醒而对妻子家暴,在哺乳期也因采购分歧对妻子进行家暴;甚至在双方分居的情形下,伙同青壮男子闯入家中抢夺孩子、殴打家人。张女士忍无可忍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利。案件的进展有待司法机关对事实情况认定、审查。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而这些事件往往也都是事件发酵较为严重的程度。令人唏嘘的是《反家庭暴力法》已颁布四年有余,为何仍有诸多受害者选择忍气吞声?面对家庭暴力事件,又该如何自救呢?
经典案例
潘某(女)与周某(男)系多年夫妻,周某时常有家暴倾向,两人于2007年7月离婚后因种种原因仍同居在一起。
2020年3月4日,潘某在家中看电视,感觉到周某在楼梯间看了一眼后下楼汽车出门,没多久又汽车回来,于是继续在家中看电视。期间,潘某给儿子打电话问其什么时间回家吃饭,后准备到处方准备晚饭。到处方后发现周某已经生好柴火,架起水壶准备做饭,于是自己在火盆前择菜。
潘某坐下后,周某质问潘某没有好脸色,并要潘某出去。两人遂发生了争吵,周某将火盆一脚踢翻。由于周某性格暴躁时常家暴,潘某害怕被其再次殴打,也怕被即将到家的儿子看到,就从处方走出到客厅。潘某发现客厅内有快递便准备拆快递。但是潘某余光瞥到周某朝自己走了过来。潘某以为周某要殴打她,于是拿起烤火架上的一把水果刀向吓唬周某。
而此时周某已经到其身边,潘某转身用右手持刀前伸吓阻周某,不料将刀刺进了周某左胸。潘某害怕,连忙转身向外跑,跑到屋外却发现手中只握着水果刀的刀柄。随后发现周某并没有继续追,而是手捂着左胸,身上带血走出大门不远就蹲下倒地。
潘某见状赶忙叫来邻居查看周某情况,此时周某已不能说话,围观人群拨打了120久久电话,经医生确认周某已经死亡。潘某现场询问社区人员是否报警,知道报警后一直待在现场直到被民警带离。
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法医检验,周某系用单刃锐器刺破心脏继发心力衰竭而死亡。周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谅解潘某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基层组织与村民联名签名请求对潘某从轻处罚。潘某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构均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潘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潘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近亲属对潘某表示谅解并出具书面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因家庭矛盾引发,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负有责任,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于2020年9月判决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应对建议
结合案例,面临家暴危机,我们建议您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反家庭暴力法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于2016年3月1日施行,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之相关规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身体侵害行为受到法律约束;各级政府、调解组织、用人单位、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应当积极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受害人遭到家庭暴力后可以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公安机关在接到家庭暴力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制止家庭暴力、按照固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业、验伤、鉴定等。对于较轻的情节,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容忍只会让施暴者得寸进尺!因此,在首次遭到家暴后,受害者不应当总是忍气吞声得过且过;可以向施暴者的工作单位寻求帮助,更应该及时报警寻求执法者的帮助。
2、 人身保护令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委会、村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裁定。
所谓的人身保护令,即是出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而实施的强制措施,申请人身保护令可以禁止施暴者对申请人进行家暴、骚扰、甚至接触,要求施暴者迁出住所等;而其家暴行为也将被记录在案。
3、 故意伤害罪
现实中,家庭暴力事件中,受害者的隐忍往往使得施暴者变本加厉,而不仅仅是简单的摩擦、恐吓情形,甚至一些施暴者还给受害者造成多种形式的身体、精神伤害,更有甚者给受害者造成轻伤、重伤等伤害,如鼻梁骨折、耳膜破裂、肋骨骨折、脑震荡等。
在这种情形下,施暴者的行为已经突破了家庭暴力的约束,实质上触犯了刑法,严重的还将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受害者在报警寻求公安机关帮助时,在此情形下应当以被非法人身伤害为案由进行报案,以提高对案件本身的关注度。
4、 证据保留
我们在大量的实务案例中发现,不管是家庭暴力事件导致的离婚还是人身保护令当中,很多受害人因为不能提供有利的证据来指控施暴者的行为,导致法院无法支持受害者的请求,使得施暴者最终逍遥法外。尤其是在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时,受害者的举证不能证明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
因此,家庭暴力受害者在面对相关事件时,应当格外注意证据的保留。比如,受伤的证据、家庭内的摄像头、对方的道歉视频、悔过书、道歉信、双方的聊天记录等,都应当积极保留。
此外,上述的证据在可能发生的离婚诉讼中,也是十分重要的。
5、 一些提示
同居情形的适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明文规定了法律调整的是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但是近年来,我国湖南、海南、广东、山西、新疆、内蒙等地相继出台《反家暴法》的实施办法,对扶养、同居等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的行为,均参照反家暴法处理。
对于家暴,一些人认为只有“0次”和“无数次”,一些人认为应当给与施暴者痛改前非的机会。不管对家暴行为如何认知,作为受害者在遭遇家暴行为时,都应当及时反击,保护自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