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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问,向海关申报时,琐碎的杂费也要一并申报吗?
答:杂费的种类很多,特定情形下计入完税价格的话,需要向海关一并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范,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应向海关如实申报,此处所讲的如实申报也包括各项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八十六条规定,琐碎杂费不申报行为会构成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海关可依法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规定,申报不实的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典型案例:某有限公司2015年2月10日至2018年2月9日期间,向海关申报进口水刺无纺布、无纺布等商品。经查明,当事人在上述报关单项下申报进口货物时,漏报了紧急燃油附加费(EBS)、BAF(燃油附加费)、ECRC(紧急成本附加费)、运费等费用共计158.611353万元。经海关计核,上述漏报的费用货值188.898213万元,漏缴税款30.137819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本案当事人某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口水刺无纺布、无纺布等商品的各项信息,但当事人漏报了相关的紧急燃油附加费(EBS)、BAF(燃油附加费)、ECRC(紧急成本附加费)、运费等费用,当事人漏报运杂费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的申报不实的违规行为的,海关可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经海关计核,上述漏报的费用货值188.898213万元,漏缴税款30.137819万元。当事人行为已构成进口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海关可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因此,海关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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