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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选举制度是香港政治制度的一次“靶向式”改进

来源:中国网 丨 作者:郝诗楠 丨 时间:2021-04-01 丨 责编:王鑫

郝诗楠 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香港(中国香港)学会会员

3月30日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全票通过了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附件二的修订,顺利完成了今年全国两会确定的基于“决定+修法”对香港选举制度进行改革的任务。修订后的两个基本法附件反映了今年3月11日全国人大的决定精神,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与立法会议员的产生方式做了修改与完善。不过,香港选举制度的改革就其意义与影响而言早已超越了选举本身。如果说去年通过并实施的香港国安法在整个特别行政区范围内堵住了国安“漏洞”,此次全国人大对两个基本法附件的修订则是以选举制度为“杠杆”针对香港政治制度中的一些困境与问题所进行的“靶向式”改进。

首先,此次改革以选举委员会为核心,理顺了香港的行政—立法关系,为特首施政提供了政治基础。近年来,香港特区内部的行政—立法关系日益紧张,甚至成为了影响特区政府管治效能的症结所在。究其原因,特首与立法会议员权力来源的“非同构性”削弱了特首施政的政治基础,也阻碍了行政主导原则的落实。在一些国家中,行政首脑的施政背后有其所属政党特别是该党在立法机关中所形成的执政联盟的支持。然而,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单位,香港特区基本法订明了特首的“非政党化”,但另一方面又在实践中允许在立法会选举中有政党(团)的参与,由此特首便难以获得来自立法机关的相应支持。在现有的宪制下即便是所谓“建制派”政党(团)也无法被视作特首的“管治同盟”。而在这次选举制度改革中,随着选举委员会功能的强化,特首与大多数立法会议员(40席)在权力来源上获得了“同构性”,在既有基本法所规定的宪制秩序下使得选举委员会成为了特首与立法会之间的“桥梁”,并让后者为前者的施政提供政治支持。

其次,此次改革重新强化了“均衡参与”原则,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符合香港实际的复合民主体制。根据基本法的精神,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应当遵循“循序渐进”与“均衡参与”两大核心原则。然而,随着香港社会的日益政治化以及政治的激进化,一些理性、专业的声音逐步被排挤,大量有失偏颇的声音占据了香港的政治舞台,“均衡参与”无从保障。修订后的两个基本法附件着眼于通过优化选举委员会与立法会的界别构成,保障了香港社会各方面的声音都能够有机会进入到政治过程之中,进一步强化了“均衡参与”。一是将区议会界别从选举委员会、立法会的功能团体中剔除,促使香港各区议会回归地区服务的初心;二是在选举委员会、立法会的功能团体中增加了商界、港区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以及全国性团体等界别,提升了代表性;三是在选举委员会的多数界别中规定了从全国性相关专业团体的港人成员中产生部分委员,强化了香港与国家的联结;四是规定立法会的选举委员会界别可以提名“任何合资格的选民”作为候选人,确保了这部分议席的相对开放性。

最后,此次改革修正了立法会地区直选规则,限缩了极端小党(团)的空间。以往在香港立法会的地区直选中,香港被分为几个大选区并且按照比例代表制的方式选出议员。这种选举制度鼓励小党尤其是那些具有“铁杆”票仓的极端小党参选,而那些相对温和的大党不得不被这些小党及其选举方式所“裹挟”,被迫调整选举策略以迎合一些极端选民的口味。

根据笔者先前的研究,香港部分激进本土派政党的崛起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种选举规则,甚至可以堂而皇之地携“民意”走进立法会议事厅。但若深究,这些政党“选民基础”其实非常狭隘,并不具有广泛代表性。在修订后的基本法附件二中,立法会的地区直选议席调整为20席,同时增加了选区数量(10个),缩小了选区规模(每个选区2个议席)。从政治学的意义上来说,这种较小规模的复数选区制更加偏向非比例制,在这种选举规则下规模较大、立场相对温和的政党(团)当选概率将远大于那些极端小党。这无疑对香港近年来不断恶化的政治氛围具有重塑作用,那些极端小党要么调整自身的选举策略,要么只能选择解散或并入更大规模的政党中。

总体而言,此次选举制度的改革是香港政改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它不是“零敲碎打”,而是一种中央基于顶层设计,针对香港近年来政治制度中所暴露的问题所给出的系统且精准化的解决方案。此次改革意在让“一国两制”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也是为香港未来继续保持繁荣稳定夯实制度基础,绝非某些人所言之“压制民主”或“限制参与”。据报道,泛民阵营中最大的两个政党民主党与公民党最近正在进行一些政策上的调整,以适应改革后的选举制度。可以预见,将来不论是来自哪个阵营的人士,只要爱国爱港并拥护宪法基本法所确定的宪制秩序,愿意为香港和国家贡献自己的力量,其参政之路就一定会越走越宽广。(责任编辑: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