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俊锋携带管制刀具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调戏被害人张某某遭拒后,当众持三棱刀捅刺被害人身体重要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李俊锋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后果严重。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但不思悔改,又在缓刑考验期内故意杀人,且在缓刑考验期内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其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判处死刑。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李俊锋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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