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义乌正式出台
《义乌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办法》
健全工业用地产业准入、亩产效益评价
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
将建设投入、产出、节能、环保等
经济、社会、环境各要素
纳入日常管理
实现土地利用管理
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土地资源是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要素,具有不可再生性。2018年5月,义乌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截至目前,全市已出让工业项目“标准地”52宗,存量用地签订全生命周期管理协议的350宗。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实施后,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遏制了炒卖工业用地现象,解决了一部分开竣工违约和历史遗留厂房办证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工业用地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结合前期试点试行情况,义乌制定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2.0版。
新增工业用地仍然坚持落实“标准地”出让模式,同步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并确定了协议签订主体。工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将按照“出让合同+项目履约协议”的模式执行,而全生命周期管理履约协议则由属地镇街(平台)签订。同时,强化了对招商项目的监管。对2014年1月1日以后供地的招商项目,义乌将按照“谁招商、谁监管”的原则,全程跟踪项目开竣工、投达产等情况。未按招商协议履约的,将严肃追究违约责任,原则上不予办理工业用地转让、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提高建筑容积率、股权转让等手续。
对于存量用地,义乌在进一步鼓励提高利用效率的同时,也明确工业用地历史遗留厂房办证、提高建筑容积率、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等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且累计转让份额在25%以上的)等情形,都要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并明确存量用地的税收标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的供地招商项目如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招商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额、税收等指标标准原则上不得降低;“标准地”出让的新增工业用地按照“标准地”指标进行考核,视同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未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亩均税收要求不得低于15万元。
新政还规范了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土地的转让、退出行为。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土地再次转让的,规定应按协议约定核实履约情况并追究违约责任。已纳入全生命周期管理的土地临时性“退二进三”的,仍需按协议约定履约;永久性“退二进三”不能继续履约的,土地所有人应支付不能履约产生的违约金。
义乌经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全生命周期管理的严格执行,将有效确保产业项目符合经济转型发展的要求,并缩短土地周转期限,保障土地市场供应稳定;而采用“合同约定”手段,也有利于全过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作者:王婷
编辑:吴攸 责编:张丹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