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刑满释放不久又犯罪,而且犯的是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该怎么评价,量刑建议如何提出,可不可以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一诉了之?
铤而走险只为解决家庭困难
2009年12月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纪某伙同陈某(另案处理)至本区王营镇营东村三组王某家院内,进入室内欲盗窃电动自行车,恰逢王某儿子朱某回来,犯罪嫌疑人纪某遂藏匿于院内小厨房。后犯罪嫌疑人纪某欲离开现场时被朱某发现,犯罪嫌疑人纪某随即使用从王某家厨房拿出的菜刀对朱某进行威胁并逃离现场。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纪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纪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犯罪嫌疑人纪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纪某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查明,犯罪嫌疑人纪某无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孩子小,老人生病,家庭负担沉重。其作案动机一是为经济压力所迫,二是系犯罪嫌疑人陈某唆使。
审查起诉期间和犯罪嫌疑人谈话时,嫌疑人提出自己刚刑满释放也知道盗窃是违法的,因为家里实在困难,又无一技之长,因为坐过牢没有人愿意雇用自己,找不到工作,实施盗窃实属不得已,希望检察机关能提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看着四十三岁一脸疲惫无助的嫌疑人,我想到了我们的社会是否对类似群体给予了合理的保障和救助,对于刑满释放人员是否给予了必要的关心和扶助,我们的法律设定是否在柔性方面需要更进一步的延展,法律人在适用法律时是否需要切实考虑犯罪背后嫌疑人的生活和心理境况?我们沉默良久,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其耐心的解释,并教育其认罪悔罪,争取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温情司法折射良法之治
案件审查完毕科室讨论案件时,本人认为如果仅仅从法条出发,犯罪嫌疑人纪某系刑满释放人员,系累犯,应当考虑对其从重处理,根据最高院及江苏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起点刑为十一年有期徒刑,考虑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其建议量刑五年以上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但是综合全案,对其量刑应当兼顾法理和情理,有必要对相关量刑情节进行精准化分析研判,作出实事求是合情合理的量刑建议,如此才能体现司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彰显司法的精准性和合理性,传递司法的温度,实现打击惩戒与教育挽救有机结合的司法成效。据此,本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纪某入户抢劫,基准刑为十一年有期徒刑,系累犯增加基准刑10%,犯罪未遂减少基准刑40%,仅持械(临时取之于犯罪现场)以语言相威胁减少基准刑20%,坦白减少基准刑10%,考虑到以盗窃电动车为目的(转化型抢劫)酌定减少基准刑20%。综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纪某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
开庭时,本人作为公诉人依法发表了公诉意见,并对量刑建议进行了充分论证。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辩护人捏着几页纸的辩护词沉默了一会,说同意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说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很细致,法警把公诉意见书拿过来我再看看。后法院采纳我院量刑建议,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这个结果虽然在我们提出的量刑幅度之内,但还是有点出乎我们的意料之外。我想主要原因还是我们出庭时法理和情理有机结合的务实态度感染了合议庭。
做一个有情怀的法律人
本案的处理,如果纯粹从法条规定及法律适用的角度看,的确存在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一个刚刚刑满释放的人员再度犯罪,听起来就觉得主观恶性大,不宜对其从轻处理。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要有点情怀,不能丢失同理心,不能丢失思辨,不能丢失人文,不能沾沾自喜自我满足于把多少犯罪嫌疑人送进了监狱,不能在繁重的案件处理过程中逐渐麻木,不知不觉把自己变成一个忙忙碌碌冰冷坚硬的司法民工。
本案的裁判颇有点判例法的意思,如果本案发生在判例法背景之下,对照中国刑法或许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或者有期徒刑缓期执行。世界上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人大多来自判例法系,究其原因深深植根于判例法的人文思辨和情怀抱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何在繁复的办案过程中,不失人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努力做一个有情怀有温度的法律人?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大背景下,重新提出和审视这个问题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意义。
作者:陈太俊
编辑:陈静